由亞太國家經驗論我國投資移民政策之調整方向

一、前言

  促進外人投資為我國以及亞太各國近年來之重要經濟政策。除傳統提升投資誘因等政策外,亦開始出現藉由投資移民之方式,增加對外人投資吸引力之作法。我國自2007年起亦引進投資移民政策,但成效有限。因此本文之目的,即在於透過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投資移民政策內涵之分析,探討投資移民之定義、作法以及未來我國之推動發展方向。

二、投資移民之意義

  所謂投資移民,係指通過投資證明欲移民者長期有充裕之資產,且能為被投資國創造就業機會或稅收,並合乎被投資國之移民政策,以取得居留甚至公民等身份之移民政策。一般而言,投資移民多要求進行法定門檻以上之投資,並創造一定之就業機會或經濟活動,以投資人可取得一定居留身份作為交換。

  過去美國、澳洲等所謂移民國家,原本即有眾多開放移民之類型,而投資移民即為其中一環。然而對我國及日、韓等亞太地區國家,因國土領域小、人口眾多,原本即非移民國家。因此對於以移民方式吸引投資,相對有較多先天上之限制,政策考量自與移民國家不同。然而基於吸引投資之考量,我國鄰近之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地區,近年來已開始採行投資移民政策,並搭配其他投資誘因,作為促進外人投資之手段。

 三、日、韓、港、星四國推動投資移民政策之經驗

   有鑑於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地區,其土地面積、人口結構與我國接近,其投資移民之政策及法規對我國之參考價值將大於其他國家之經驗。

 (一)投資方式

   就投資方式而言,在新加坡方面,投資人可選擇投資星幣250萬於新設立或已設立之新加坡公司、或投資星幣250萬於經新加坡「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 GIP)認可之私募基金。在日本方面,投資人必須在日本境內投資設立與國際貿易或其他商業有關之公司,並親自於該公司中擔任經營或管理職務,同時該公司必須有能力於日本境內提供2個全職工作機會給本地勞工。

   韓國之投資移民分為三種類型;選擇適用「投資創造就業」投資移民方案者,須投資50萬美元以上並雇用5名以上韓國本地勞工。而選擇適用「公共事業投資」移民方案者,投資於韓國法務部指定之公共事業投資項目,投資金額達5億韓元以上者(若年滿55歲以上且在韓國境內資產達3億韓元以上。)最後韓國尚有「不動產投資移民方案」,當投資人投資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標的達投資門檻金額以上(按不同韓國城市區域,約在5億至7億韓元之間)。

   最後在香港投資移民制度上,投資人應委託符合相關規定之金融中介機構,投資1,000萬以上港幣於指定金融資產項目(包括股票、債券、存款證、後償債項及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畫),並維持其投資達7年以上。

 (二)完成投資計畫能否取得永久居留權

   對於新加坡而言,依據新加坡GIP計畫之規定,當投資人依規定完成投資計畫內容後,先將給予申請人有效期限6個月之準永久居留權(Approval-in-Principle Permanent Residence)身分,取得準永久居留權身分後6個月內,申請人必須依照所選擇之投資方案,完成於新加坡之投資行為,(例如將相關之銀行證明文件及股權憑證移交予「聯繫新加坡」,由「聯繫新加坡」代為保管5年)。申請人便可於投資開始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取得永久居留權之作業手續。同時投資者之配偶及未滿21歲之子女,得附隨於投資者之GIP申請案中,一併取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權。

   至於韓國,對於滿足投資門檻金額之投資人,便可取得居住(F-2)資格,以該資格實際居住於韓國境內連續5年以上者,可申請取得永久居留權(F-5)。在香港之投資移民政策中,在投資人完成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後,會獲准以「非永久性」居民身分在香港居留2年,並可獲准在延長居留期限,每次為期2年。最後,投資人維持其投資狀態至少7年對香港經濟有貢獻者,便可於期滿後申請無條件居留權。投資人之配偶與未滿18歲之未婚子女(以下簡稱「投資人家屬」),亦可一併提出居留申請。

   最後關於日本,其並無前述意義之投資移民制度,亦即投資人於日本完成投資計畫後,僅可取得暫時居住權,而且在連續住滿10年後(有經濟等特殊貢獻者,可縮短至5年)申請日本之永久居留時,投資行為本身並無特殊待遇,故嚴格而言並無所謂因投資取得居留權。

 四、各國經驗對我國之意義

 (一)我國投資移民制度(重大投資梅花卡制度)

   我國實際上亦有投資移民之制度。依據民國96年修正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4項與第35條規定,即已開放外國人利用投資方式申請永久居留,此即「重大投資梅花卡」制度。依據現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2條,外國(不含中國大陸)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予永久居留:

   1. 投資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55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

   2. 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滿3年。

   又對於投資人家屬之永久居留權部分,依據同一辦法第15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獲准永久居留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永久居留。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於港澳地區居民之投資移民制度,與前述之外國人投資移民不同。按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香港或澳門居民得以投資方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要件,包含:

   1.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2. 匯入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並存款滿一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

   雖然港澳居民投資移民之金額門檻較低,但其所取得者,僅為「居留」之地位,而非永久居留。蓋所謂居留,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8款規定,係指在我國居住超過6個月。但與永久居留不同者在於,「居留許可」之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為16個月至3年,但永久居留則可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換言之,取得居留許可之港澳地區居民,若欲在臺永久居留,必須符合其他規定(提出申請日前連續居留滿1年〔僅得出境30日〕,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

   整體而言,比較日、韓、星、港四地,投資門檻金額以新加坡為最高;維持投資期間以香港為最高;韓國則係要求選擇公共事業投資移民與不動產投資移民方案者,必須連續實際居住滿5年以上,方可申請取得永久居留權。與他國相較後發現,我國重大投資梅花卡制度要求之投資門檻金額較低,且並無實際居住之要求,因此,我國投資移民制度對於投資人而言,可以被認為是較容易取得永久居留權之途徑。

 (二)比較分析

   相較於亞太其他國家之投資移民政策,我國現有之投資移民梅花卡制度,無論在投資方式、門檻及居留要求等要件上,都不比其他各國嚴格。以門檻金額與投資實施期間為例,金額門檻以新加坡最高,而香港對於投資期間要求五年最長。韓國亦要求選擇公共事業投資移民與不動產投資移民方案者,必須連續實際居住滿5年以上,方可申請取得永久居留權。對此,我國適用投資制度之投資門檻金額並不高,且並無實際居住之要求。

   雖然如此,我國投資梅花卡對於吸引投資之成效卻相對有限。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2007年至去(2013)年5月為止,僅頒發重大投資梅花卡11張,平均一年少於2張。相較於香港在投資移民政策實施10年來共計核准18,622件,我國之重大投資梅花卡制度可謂只有聊備一格的效果。

   本文透過針對新加坡、日本、韓國及香港等四個亞太地區非移民國家關於投資移民之分析,同時比對我國現有之投資移民制度(亦即投資移民梅花卡制度)發現,各國近年來為促進外人投資引進經營人才,也為促進經濟發展及創造就業機會,均致力於推動投資移民政策。

 四、結論與建議

   雖然我國投資移民(重大投資梅花卡)制度各項要求都低於他國,但卻成效有限。歸納其原因,問題癥結可能並非起因於制度本身之寬嚴問題,而與相關配套措施不足有關。特別是投資人在面對眾多選擇之際,之所以會選擇台灣,或與整體居住及經營環境、教育、租稅環境等有關,亦可能與投資移民制度本身是否清晰易懂,辦理管道是否便捷有關。

   對此,除繼續強化我國整體投資及居住環境外,亦需要檢討重大投資梅花卡制度之推廣機制。首先,梅花卡制度在性質上應歸是否屬於投資招商政策、經濟發展政策,抑或移民政策,似有不明確之處。例如目前投資移民政策之主管機關,係以「申請審查機關」作為界定唯一依據,但法律主管及審查機關「內政部移民署」在業務性質上並不負責推廣投資或移民,而係邊境及入出境管制機關,故推廣業務並非其職掌,亦無專業人才負責推廣。按性質,投資移民政策應屬於吸引外人投資之一環,亦屬於經濟發展及創造就業之政策工具,故對於推廣業務,宜由經濟部或新成立之國發會負責,方能發揮功效。

   此外,政府亦應思考借力使力,利用增加民間投資或移民機構之參與,共同推動。例如除移民代理機構外,各種金融財富管理機構亦可納入合作對象共同推動我國投資移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