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FN exemption 服務業最惠國待遇豁免

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下,會員得採行與GATS第二條最惠國待遇第一項不一致之措施,但該措施須已列入有關豁免第二條義務之附件且符合其條件,即是允許會員於特定部門下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於最惠國待遇豁免附件規定之範圍方面:(1)會員於本協定生效時豁免其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所應負擔義務之要件。(2)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之豁免新申請案,應依該協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處理之。於最惠國待遇豁免附件規定之審查方面:(1)服務貿易理事會應審查所有豁免期超過五年以上之豁免。首次審查至遲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五年內進行。(2)服務貿易理事會在審查時,應檢視造成豁免需要之條件是否依然存在;及決定任何進一步審查之日期。於最惠國待遇豁免附件規定之終止方面:(1)免除會員就本協定第二條第一項義務有關特定措施之豁免,於所定豁免終止日終止。(2)原則上,該等豁免為期不得超過十年。在任何情況下,該等豁免應於其後之貿易自由化談判中諮商之。(3)會員應在豁免期間終止時,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其與本協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不一致之措施業已符合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