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所定義的服務貿易模式有四種,第四種供給模式就是「由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現方式,在其他會員境內提供短暫性之服務」,一般簡稱為自然人呈現、自然人移動或供給模式四。會員國如果採取措施影響到此供給模式就會受到GATS協定之規範,而會員所採措施是指中央、區域或地方政府與機關,及經其授權行使政府權力之非政府機構所採取之措施,其措施包括法律、規則、命令、處理程序、決議、行政處分或其他形式之措施。GATS協定所規範的服務是指各行業提供之服務,但行使政府權力所提供之服務不在此限,這也表示非基於商業基礎,亦非與一或多個服務提供者競爭所提供之服務,不受GATS協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