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WTO「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第22次例會發言2003.7.9

1、我國贊成在WTO架構下建立競爭政策多邊架構協定。為求加速達成會員國間之共識,我國建議在諮商程序部分,會員國可採雙層作法(two-tiers approach): (1)在多邊層次上設置一般且各國均能接受的原則(例如核心原則、惡性卡特爾的處理、技術協助等),且此原則應有最低標準(minimum standards)的訂定。 (2)在複邊的層次上,則進行較為深入的規範與合作(例如跨國結合的規範、自願性合作、同儕檢視或爭端解決的形式等)。而為了確保談判的進行,並獲致最終結論,在多邊層次的談判上各會員國均有義務參與,在複邊的談判上則應鼓勵已有競爭法的會員國積極參與,同時亦歡迎尚未有競爭法的會員國參與討論,換言之,不以會員國是否有競爭法為參與複邊談判的前提 。如此一來,也可免除會前談判的安排。 2、在實質談判範圍上,我國認為核心原則之非歧視原則、透明化原則及程序公平原則應為多邊架構之基礎,而我國對於WTO透明化原則部分,應可建置競爭政策相關資料庫,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有建置APEC競爭政策資料庫之經驗,願意提供此一經驗予WTO會員分享。而對非歧視性原則,我國認為最基本的要求是程序上的不歧視,亦即有關競爭法涉案的調查、訴願等程序,應對各造一視同仁,不因其國籍而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