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與法國簽署競爭法合作協議(2004年1月5日)

公平會與法國簽署競爭法合作協議 (2004年1月5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Taiw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二OO四年一月五日與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Conseil de la concurrence)正式簽署兩國競爭法合作協議。   台法競爭法合作協議簽署儀式於一月五日早上十時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舉行,由公平會主任委員黃宗樂(Tzong-Leh Hwang)與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瑪莉∣多明尼克‧奧格斯汀(Marie-Dominique HAGELSTEEN)女士分別代表兩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進行簽署,合作協議內容計有九條條文,重要的規定包括雙方諮商的時機、定期會議以及機密資料的交換等。公平會表示,奧格斯汀主任委員此次是專程來台參加合作協議簽署儀式,隨行的尚有該會主管國際事務官員法蘭斯‧蘇提(Francois SOUTY)先生,以及奧格斯汀主任委員夫婿,現任法國洛林省(Region de Lorraine)省長的伯納‧奧格斯汀(Bernard HAGELSTEEN)先生。   公平會指出,台灣與法國兩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流互動已有多年,奧格斯汀主任委員是在一九九八年獲任命為競爭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九九九年九月曾與該會副主任委員,現任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ttee)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主席的佛德列克‧哲尼(Frederic JENNY)博士首度來台訪問,當時恰遇台灣遭逢九二一大地震,對台灣舉國上下合力抗災復原的精神以及我國執行公平交易法的成效,留下深刻的印象。為進一步增進雙方的關係,奧格斯汀主任委員提議,兩國應認真考慮能在不久的將來簽署雙邊競爭法合作協議,因此,公平會與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即展開簽署合作協議內容的諮商工作。及至二○○一年十月公平會黃宗樂主任委員訪法時,再與法方就協議草案中若干重要條文進行深入的意見交換,而達成兩國簽署競爭法合作協議之共識。   公平會表示,台法雙邊合作協議原可於去(九十二)年簽署,法方即曾表達邀請黃主委再度訪法簽約之意,惟後因我國發生SARS疫情之影響未能成行,及至去年十月,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哲尼博士來台參加公平會主辦之「台灣二○○三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國際學術研討會」時即明確告知,奧格斯汀主任委員希望能於今年初來台正式簽署兩會間的合作協議。公平會同時表示,台法兩國競爭法合作協議的簽署,除要感謝相關部會的協助外,我國駐巴黎辦事處主任江迺良及該處同仁的奔走及居間協調亦功不可沒。   公平會後指出,法國有系統的競爭法始於一九五三年公布之53-704號條例,其間經歷數次修正,一九八六年法國制訂「自由定價及競爭總則」(On the Freedom to Set Prices and to Compete)後,法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有了重大的變革,依據該總則,法國成立競爭審議委員會,取代原有的競爭委員會,除擴大其前身諮詢功能外,並賦予對聯合行為、優勢經濟地位濫用之審查、裁決及懲罰權,使該委員會成為一個具有實權的機關。此外,該委員會並得就事業結合案件提供審查意見供經濟部部長參考,同時就有關競爭事務之問題向政府、國會提供諮詢意見。二○○二年四月,法國國會通過「新經濟管制法」(The New Economic Regulation Act),將諮商和解(negotiated settlement)及寬恕條款(leniency)等規定列為競爭審議委員會的職權,同時並改革該會的行政及預算法規,使得競爭審議委員會成為一個完全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   依照法國一九八六年通過的新法,除競爭審議委員會外,法國另一競爭法執法機關為經濟部「競爭、消費暨不正行為管制總署」(Direction generale de la concurrence, de la consommation et de la repression des fraudes;D.G.C.C.R.F.),該總署在競爭法舊法時期扮演吃重的角色,惟新法制定後,該總署調查完成後的案件,須將調查結果送競爭審議委員會進行最後審查與決策。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現有委員十七名,任期六年,且得連任,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三人須為專任,依法這四人當中的三位須由中央行政法院(Council of State)、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審計法院(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現任或卸任法官擔任,另一位則可來自學術界或企業界。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隨著國際化、自由化腳步的加速,跨國境的反競爭行為方興未艾,尤其是惡性卡特爾(Hard-Core Cartel)行為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