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表團參加APEC1995年競爭政策研討會情形

我國代表團參加APEC1995年競爭政策研討會情形

壹、背景資料

鑑於競爭政策與法令之執行將會影響到一國國內市場機能之運作與消費者的利益,紐西蘭於一九九四年二月APEC貿易與投資委員會(CTI)會議中,提議將競爭政策納入討論之議程時,曾獲一致肯定之回應。接續在一九九五年二月之會議中,紐西蘭再度建議APEC一九九五年之工作計畫應包括競爭政策,最後APEC/CTI決議將競爭政策納入十個工作議程中,以加速APEC地區建立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之目標。於是,在APEC/CTI之贊助下,紐西蘭商務部於一九九五年七月廿四日至廿六日於奧克蘭市舉行本次研討會,期盼於本次研討會中能就競爭政策提出相關之行動計劃,俾作為九月份在香港舉行資深官員會議之討論資料,並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舉行APEC領袖會議時,由各國領袖加以確認。

另為推動我國競爭法之國際化,本次王主任委員除率團參加前述會議之外,並拜會澳洲交易行為委員會(Trade Practices Commission),就兩國競爭法之內容及執行情形交換意見,並嘗試建立執法過程、經驗及資料交流之聯繫管道。

貳、我國代表團參加本次研討會之行程:

七月廿三日
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七時:王主任委員拜會紐西蘭商務部文官長MS. KATHY SMITH 及商業政策部主管MR. MARK STEEL
下午七時至九時:參加大會舉辦之酒會。

七月廿四日
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五時:討論競爭法與競爭政策之運作與目的。

七月廿五日
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卅分:討論技術協助。
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至五時卅分:討論執行機構間之合作。

七月廿六日
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討論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間之關聯性。
下午一時卅十分至五時:討論反傾銷措施。

參、我國代表團參加人員:

團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志剛
團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蔡委員英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林專員尚楨
台灣經濟研究院左所長峻德
台灣經濟研究院劉顧問孔中
駐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冷組長新銘
國際貿易局楊科長珍妮

肆、我國代表團參加本次研討會之情形:

一、七月廿四日:討論競爭法與競爭政策之運作與目的

()、開幕時,紐西蘭商務部文官長MS.KATHY SMITH表示,以往貿易自由化之重點在於討論降低關稅以及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之邊境措施,惟目前欲使貿易自由化之目標能徹底達成,重點在於如何加強及執行競爭政策與競爭法。有鑑於此,為加速APEC區域內貿易與投資之自由流通,特舉辦本次研討會,
盼本次研討會能就影響貿易與經濟政策之競爭政策作深入之討論,俾能評估競爭法所扮演之角色,並可討論如何建立合作關係以協助其他國家制訂競爭法。商業政策部主管MR. MARK STEEL則表示,盼經由三天之討論,能就此議題訂出APEC會員國間所應遵守之短、中、長期目標草案,俾供九月份在香港舉行APEC/CTI及資深官員會議時討論。紐西蘭商務委員會之主席DR. ALAN BOLLARD表示本日所討論之競爭政策將不局限於討論競爭法,尚包括有關影響公平競爭之其他政策,並特別指出為提升一地區之科技水準、投資與經濟發展之最好方式在於執行競爭政策,包括民營化(PRIVITIZATION)、解除管制(DEREGULATION)及取消限制商業行為之不公平競爭等,如此方可達成公平貿易自由化之目的。

()、我國代表團團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王主任委員亦就此題目發表演說,內容大綱如次:

  1. 說明我國經過十年多之爭議,終於一九九一年公佈包括規範不同領域競爭政策之公平交易法。
  2. 說明我國過去十年歷經一連串之改革,已使我國之經濟發展成為一個以市場為導向之經濟體,政府之介入已無法達到像以往那麼有效管理之情形。此外,在我國的經濟自由化過程中,所包涵之各層面與紐西蘭所建議之競爭政策所涵蓋之層面相同,即貿易自由化、解除管制、民營化、制定競爭法及工業政策。
  3. 解釋過去我國在廣義之競爭政策下之執行情形:

()貿易自由化方面:在申請加入GATT/WTO之過程中,在關稅、非關稅以及服務業方面所作之努力。
(
)在解除管制方面:自一九八O年代起,解除管制已成為我國經濟政策之重點,如證券、金融、運輸、通訊等行業皆陸續開放給外國人及本國人經營,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則扮演相當重要角色。
(
)在民營化方面:在一九六O年及一九七O年代,國營事業為執行我國經濟政策之主要工具,惟為加強國營事業之經營與競爭能力,民營化為惟一之途徑,公平會亦在推動此項工作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
)在產業政策方面:過去我國為協助產業之發展,所採行之產業政策包括低利貸款、減稅以及補貼等。未來公平會將與工業政策主管機關共同合作,俾在產業發展及公平競爭中尋求一平衡點。
(
)介紹我國公平交易法之內容及執行情形。
(
)如何在競爭政策中執行競爭法
(
)如何處理自然獨佔之問題:最好解決方式即開放市場競爭。
(
)說明目前公平交易法如何處理國營事業及其他特例情形。

()、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副秘書長MR. HIDEAK KOBAYASHI及加拿大競爭政策局主管國際事務之組長MR. ZULFI SADEQUE 分別說明日本及加拿大在執行國內競爭政策之情形。其中最值得一提者為日本說明在未來三年內將就影響市場機能、阻礙市場發展之控股公司進行研究以及說明日本在電信、鐵路及航空運輸方面民營化之經驗以及情形。加拿大代表則表示,加國在貿易自由化方面著重於解除限制競爭及民營化措施,以促進研究發展,加拿大執行競爭政策
之重點在於考慮全國之經濟福祉,如對消費者之衝擊、節省成本及有效促進生產等,認為未來APEC地區各會員國所要作之努力為努力加強本區域間各會員國對於競爭政策之瞭解,及加強APEC會員國以及非APEC會員國之間競爭政策之透明化與調合等。

(
)、與會各國代表對本項議題之討論情形大致如次:

  1. 廣義之競爭政策應包括貿易自由化、解除管制、民營化等措施,智利、紐西蘭及澳洲等會員國紛紛以各國電信、航空、運輸、電力民營化等作為例子,說明採行競爭政策之好處。
  2. 與會之各國代表皆同意民營化之後,必須依賴反托拉斯法之確實執行,方可維護市場之公平交易秩序。
  3. 有些亞洲國家認為目前國內內部整合所有競爭政策尚有困難,以致無法制訂競爭法。香港代表表示,雖該國尚未制訂競爭法,但經由自由貿易及解除管制已充份達到競爭政策之目的。

()、本議題所達成之結論如次:

  1. 鑑於APEC各會員國間經濟發展階段之多樣化,同意競爭政策應包括各種藉由加強競爭方式,提升經濟及消費者福利之政策。
  2. 競爭政策、貿易自由化及其他政策在提升經濟成長方面具有重要之關係。
  3. 競爭政策、貿易政策與投資政策之結合對於促進日漸全球化經濟體之經濟成長十分重要。
  4. 競爭政策之執行目標及機構必須透明化。
  5. 應進一步研究為達成競爭政策目標之執行機構與競爭法之角色。
  6. 競爭法、相關行政規定及措施應透明化。
  7. 會議中之討論強調APEC各會員國目前競爭政策發展階段並不相同。

二、七月廿五日

*上午討論技術協助

()、印尼經濟、財政、及發展監督協調部部長助理MR.NORMIN PAKPAHAN先全面檢討目前技術協助進行之方式,包括一般性雙邊協助計畫,例如美國經由國際發展機構(USAID )提供專家去協助某一國家,如印尼發展適合當地經濟發展情形所須之現代法令由多邊組織,如世界銀行以及亞洲開發銀行所提供之多邊協助計畫三邊協助計畫,如由某一國提供財務援助給予中間國去協助第三國草擬適合當地經濟發展所須之法令。並說明一般提供技術協助之過程即如何判定提供協助之標準;以及接受外來技術協助接受國所面臨之挑戰,例如接受國將會考慮到依據外來之協助所制定之法令可能會忽略當地之特性。最後,渠建議APEC在本項議題如何進行之機制:財務支援建立APEC會員國競爭法及相關規定之資料庫經驗及專業分享競爭法之調合催化刺激改變。並提出若APEC願意參與提供技術協助時,則其機制應為加速雙邊與多邊之協助亦或採行三邊協助方式,其並舉例可由美國之USAID 提供資金派遣一位澳洲或我國之專家前往APEC任一希望技術協助草擬競爭法及相關規定之會員國。

()UNCTAD 負責競爭政策小組之組長PHILIPPE BRUS介紹UNCTAD自一九七O年即著手研究如何處理有關限制企業行為之研究,並說明UNCTAD在此方面已草擬出一個競爭法之多邊協定,並經過一九八五及一九九O年二次之審查,預定於本年十一月在日內瓦再度複查該項協定。另強調UNCTAD在此方面之主要安排,為提供技術協助採用多邊或雙邊之方式。

()、OECD競爭政策與消費政策組組長MR. BERNARD PHILLIPS介紹OECD自一九九O年起,即開始提供OECD國家及非OECD國家技術協助制訂競爭政策,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類協助方案:協助草擬競爭法令;協助改進競爭法令之及草擬指導原則;舉辦執行競爭政策之研討會。渠並以協助墨西哥制訂競爭法為例,說明如何使墨西哥在一九九二年頒佈競爭法。最後,渠表示雖然過去幾年OECD於此方面工作之重點在於協助中歐、東歐及前蘇聯等國家制定競爭政策,但未來願意擴大協助範圍至APEC之會員國,並強調OECD之會員國內有許多專家皆會自願協助APEC會員國舉辦研討會以及草擬相關法令。

()、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資深國際經濟研究員MR.SHOZO TAKAHASHI說明日本近年來在反托拉斯法及競爭政策方面之訓練課程方式,及應外國反競爭法主管機構之要求,亦曾提供類似之特別訓練計畫。最後表示,為促進亞太地區各經濟體反托拉斯主管機構間之合作與相互暸解,過去曾舉辦五次競爭政策之研討會,第五次研討會係在日本舉行。此外,日本亦依據第一次會議之決議,建立亞太地區競爭政策之資訊中心,各會員國可多加利用。

()、與會各國代表對本項議題之討論情形大致如次:

  1. 鑑於本地區各國文化背景及經濟發展具有相當大之差異性,因此在討論本項技術合作之議題時,應強調資訊之交流及教育宣導等工作,在此階段實不宜討論如何調和各國之競爭政策及法令,尤其應配合去年茂物宣言之三大原則:貿易自由化、促進投資以及發展合作三階段進行。
  2. OECD代表表示,渠瞭解尚未制定競爭法之國家,對於制定競爭法存抗拒心理,惟其引用渠曾協助俄羅斯制訂競爭法之過程為例,向APEC開發中會員國說明,即使已開發國家在執行競爭政策及法令時,亦有矛盾之情結。並提出協助OECD會員國制法之過程中,最重要為加強教育宣導,俾使立法部門及企業界人士充份瞭解,方能支持立法工作。
  3. 日本建議短期應研析APEC會員國間之相互合作方式,中、長期目標再討論如何調和各國競爭法之執行方式。
  4. 各國與會代表皆認為在資源有限之情況下,為使各會員國彼此間能充份瞭解競爭政策及法令之執行,最好之方式即由紐西蘭彙整並建立各國政爭法及相關案例之資料庫,俾供各會員國參閱。亦有代表提出可使用 INTERNET 電腦綱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