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加入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競爭委員會觀察員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二十)日表示,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業於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正式通過我國申請加入該組織「競爭委員會」觀察員案。這是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會員後,又一項在國際經貿外交上的重要突破,也是國際間對我國執行公平交易法十年成效之肯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OECD目前有三十國正式會員,主要係由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主導。該組織早在一九六一年即成立「限制性商業行為專家委員會」,後於一九九一年變更名稱為「競爭法暨政策委員會」,再於二OO一年十月改稱為「競爭委員會」,目前成員除三十個會員國外,尚有俄羅斯、阿根廷、以色列、巴西、立陶宛等五個觀察員,我國加入後,成為該組織「競爭委員會」第六個觀察員。爾後,我國可實際參與國際競爭規範之制定,並使我國公平交易法之執行與國際接軌,此在我國正式成為WTO會員體後,在市場開放,競爭程度提高之環境下,加入該組織更具有意義。 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時表示,我國推動成為OECD「競爭委員會」觀察員案,已進行多年,其間OECD因受到某些政治因素的考量,遲遲未正式接受我方的申請案;但在經濟部、外交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相關部會與我駐外單位的積極努力,特別是駐巴黎辦事處江迺良主任提供協助之下,使我國申請加入「競爭委員會」的申請案在二OO一年年中有了突破性的進展,爰於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正式向OECD遞交申請書,嗣於七月十八日獲得OECD「非會員國委員會」討論通過本案初審,再送請該組織「競爭委員會」做技術性審查。該委員會為瞭解我國公平交易法之執行是否符合國際規範,爰於十月十八日召開我國申請案之審查會議,並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宗樂出席,會中報告我國競爭法發展現況,同時接受相關會員國的詢答,最後終獲「競爭委員會」技術性審查通過,於是該組織之「非會員國委員會」於十二月十四日正式向十二月二十日召開之理事會會議,建議正式接受我國成為該組織「競爭委員會」第六個觀察員。由此可見,我國從申請到加入該委員會之過程相當艱辛,此次能獲得OECD之肯定,確實不容易。 公平會同時指出,近年來我國與OECD的互動頻繁,例如在競爭法領域方面,OECD於二OO一年十月舉辦之第一屆「全球競爭論壇」,即邀請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黃主委宗樂擔任五位主講人之一,黃主任委員並以「建立競爭文化」為題向五十餘國代表發表演講。另外,鑒於我國執行競爭法成效卓著,足以為東南亞各國典範,OECD乃自一九九九年起與我國公平會連續三年共同合作舉辦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邀請泰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香港等東南亞各國相關官員與會,並相互交換經驗,以協助東南亞國家建立競爭法體系及執法技術,其間尚有幾個東南亞國家業個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競爭法技術援助的要求,可見我國已成為東南亞地區競爭法的典範;另外,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推動競爭法之國際交流不遺餘力,例如,我國與澳、紐、美、法等國或訂有雙邊合作協議,或定期舉行雙邊競爭法會議,相互交換執法經驗,以奠定國際合作執法的基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OECD係以歐美等主要國家為核心,其關切的議題、討論的方向與決議,自然成為國際組織諸如WTO等在制定國際性規範時之重要參考依據,競爭法規範亦不例外,在我國成為該組織「競爭委員會」觀察員後,當可實際參與國際競爭規範之制定,尤其在我國成為WTO正式會員後可扮演更積極角色,亦有利於後續申請成為OECD其他各單項委員會之觀察員,對我國未來申請成為OECD正式會員邁出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