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2000年回合談判各國立場一覽表(服務貿易)

WTO二○○○年回合談判各國立場一覽表服務貿易 國 家 立                    場 美國(一) WT/GC/W/107 3 November 1998 二○○○年回合談判三項議題: 基本電信協定之執行 提供執行電信協定必要之技術。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 ITU)與WTO會員提供WTO有關執行電信協定法規改革之協助。 技術協助項目有,設置獨立立法單位、價格導向、非歧視性接續費、防杜反競爭措施、政府法規透明化等。 建議服務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CTS)舉行「電信協定資訊會議-技術協助資源與需求」,以交換執行電信協定經驗。 本會議將使CTS確定與ITU進行合作之模式。 本會議亦將對電信協定法規改革提供技術協助,如對電信協定附件Reference Paper原則提供改進方法。 二、金融服務業協定 WTO會員駐日內瓦代表團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正式簽署金融服務業協定(第五議定書),由各會員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前完成國內批准程序。該議定書已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正式生效*(*美國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正式批准接受第五議定書(the Fifth Protocol))。 三、GATS規則(GATS Rules) 討論烏拉圭回合未完成議題,包括GATS第十條緊急防衛措施(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第十三條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及第十五條補貼(Subsidies)。 討論貨品貿易之防衛措施及補貼原則可否適用於服務貿易。 討論使政府採購具透明性之合理方式。 會員進行部門資訊交換(sectoral information exchange),由CTS作成服務貿易評估(assessment of trade in services),俾作為一九九九年十一月進行GATS第六條國內規章第一次討論基礎。 討論自然人移動、配銷通路及資訊網路之改善。 舉行研討會使會員國內立法者與貿易談判代表有效準備下回合談判。 美國(二)WT/GC/W/115 19 November 1998 一、二○○○年回合談判五個方向(俾正確界定談判之範圍(scope)、模式(modalities)、及時程(time frames)) 資訊交換,CTS針對各會員提交文件彙整出十八個部門資訊*。CTS並要求特定承諾委員會(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 CSC)考慮於分類(classification)工作中運用此類資訊。 依據GATS之目標,全面性及按個別部門評估服務貿易,包括依據第四條第一項,給予開發中國家服務貿易自由化優惠待遇及較少約束。 建立談判準則及程序。包括第四條第三項所稱,自前一回合後,對會員採取自願性自由化措施及給予低度開發國家特殊待遇建立處理模式。下一回合談判應使會員作出更廣更深的承諾。 CTS已可依據各部門背景資料,對GATS第六條第四項與資格要件、程序、技術標準及核照要件相關措施作出結論。 改進分類:CSC嘗試改進服務貿易部門分類準則,以協助會員作成清晰具商業性承諾。 二、其他與談判相關工作 檢視最惠國待遇之豁免。CTS應在WTO協定生效五年內(一九九九年年初)進行第一次檢討。 檢討空運服務業附則。CTS至少每五年應檢討空運服務業之發展及空運服務業附則,以瞭解GATS規則適用於空運服務業之可能性。美國認為CTS應在一九九九年年初檢討此一議題,俾於十一月資訊交換會議時提出討論。 *十八個部門包括一九九八年六月完成之郵政及快遞服務業、視聽服務業、營造及工程服務業、配銷服務業:七月完成之法律服務業、廣告服務業、建築及工程服務業、電腦服務業、環境服務業;十月之健康及社會服務業、教育服務業、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業、能源服務業;十一月空運、鐵路、公路及海運服務業;十二月電信服務業、金融服務業、會計服務業及服務提供「模式」。其中CTS將空運、鐵路與公路、及海運區分為三個部門,另增加自然人移動,總計有二十一個部門資訊。 澳洲(一) WT/GC/W/116 20 November 1998 二○○○年回合談判應討論之議題: 一、資訊交換計畫(Information Exchange Program, IEP):提供WTO秘書處製作談判背景資料,並建立談判目標及策略。 二、內建議題 分類、統計及填表準則,檢視現行填寫特定承諾表時使用之分類準則*,並參考各部門分類方式,俾對新部門(如環境服務業)予以歸類。分類、統計及填表準則改進工作應由特定承諾委員會(CSC)負責推動。 規則\立法工作,包括(1)緊急防衛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