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服務業

運動服務業 GATS W/120 對於運動服務業之分類 CPC 對照 運動項目推廣服務業 9 6411 運動項目組織服務業 9 6412 運動設備經營服務業 9 6413 其他運動服務業 9 6419 各國現行運動服務業開放情形 傳統以來,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未被會員視為自由化努力之首要部門,然而該業別對許多經濟體已日益重要。 目前運動服務業之障礙 (一)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措施之限制如下: 經濟需求測試 運動員、教練、行政人員及裁判人數的限制 在運動相關職業之許可及登記有居住及公民規定 有關建立運動門診、運動器材、藥物測試設施、健康及體能俱樂部訂有商業形態及外資限制規定 簽證規定缺少透明化 政府對於運動服務業之某些領域採取壟斷 (二) GATS 第六條有關許可、資格及技術標準之障礙 運動相關資格不予承認 企業組織強迫會員制 紐西蘭之要求 盼會員了解運動及娛樂產業已日益重要,對運動服務業進一步承諾。 建議會員承諾在運動服務業討論次部門的分類,集中於以下核心服務業討論: 96411 - 現存的分類 96412 - 現存的分類 96413 - 現存的分類擴展包括運動設備的維護 96419- 取代成裁判員及裁判服務業 並增加以下新項目: 運動執行服務業 教練及訓練服務業 在運動或健康、娛樂及體能活動之團體或個人之其他指導,例如運動俱樂部、健身房及其他運動設備、運動機構、運動門診、健康及體能俱樂部及專門體能執業者 運動或健康、娛樂及體能活動之教練及訓練指導 裁判員及裁判服務指導 運動團隊、俱樂部、機構、健身房及其他運動設備經營及管理 運動仲介服務 未包括於分類之其他運動服務業 在提供模式四的進一步討論,例如團體、個別運動員 / 表演者、教練、訓練者、裁判員、行政人員等短期停留。 我國承諾情形 開放運動(體育活動促銷、運動組織以及與體育活動相關之事項,如裁判、計時員等)等服務業。 六、重要國家之承諾情形 1、紐西蘭於運動服務業未提出承諾。 2、其他重要國家(澳洲、日本、馬來西亞、泰國)承諾情形(詳附件)。 3、重要國家如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新加坡、韓國未提出承諾。 附註: 提出提案之國家包括:紐西蘭( S/CSS/W/ 94﹐26 June 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