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服務業

世界貿易 組  織 S/C/W/52 1998 年 9 月 9 日 (98- 3 480) 原文:英文 服務貿易理事會 翻譯單位: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能源服務業 秘書處提供之背景資料 一、前言 1. 本項能源服務部門貿易背景資料係應服務業貿易委員會要求撰擬,其目的為便利委員會於資料交換程序時討論,內容並未涵蓋所有的相關課題。在烏拉圭回合諮商時,能源服務部門並未視為獨立部門,因之僅部分會員對不同的能源相關服務作過零星的承諾,絕大多數的全球能源服務產業尚未包含在服務業貿易委員會特定承諾的範圍內。 2. 本背景資料對某些案例的討論擴及整個能源部門,範圍包括產品交易方面,係考量在民營化及自由化風潮前,能源產業傳統上在能源貿易方面對產品與服務不予區分,均採行一致的處理方式,因而希望有助於確認貿易在能源服務部門所扮演的角色。 3. 能源服務部門的首要困難在於對此部門的定義,因之在分析此部門及現存的主要規範障礙前,有必要先概述此部門的服務活動。此問題相當複雜,因大部分能源產業傳統上係受垂直整合的國營公用事業所支配,在國營事業所從事的能源產品生產、運輸及配銷活動外,可供交易及競爭的餘地不多。近來此部門朝向民營化及自由化發展的趨勢有助於析出一些可構成為服務的經濟活動,供作多邊貿易自由化協商的目標。 4. 自由市場中,主要能源服務如運輸及配銷等活動,經由競爭逐漸轉由獨立的經營業者提供。其他服務項目尚包括諮詢(在能源效率、節能及再生能源等不同的領域)、營建、網路維護,以及與配銷有關的服務如計量與收費。 5. 一旦依照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GATS )認定某些能源活動如運輸及配銷係屬服務,即值得考量此類服務與能源以外其他產品的運輸及配銷間的差異性,其程度是否大到足以將能源服務列為獨立範疇。由電力及天然氣的特性(無法或難以儲存)及輸配網路的性質(準自然獨占)可知,電力及天然氣的運輸與配銷與其他貨品不盡相似,此種情形已部分反映在世貿組織“服務部門別分類表”(文件編號 MTN.GNS/w/120 )及“聯合國主要產品分類”( UNCPC )中,兩者均將“能源配銷的相關服務”及“管路運輸”分開列項。相形下,其他能源產品如煤炭及石油的運輸及配銷則係包含於同一層類別運輸及配銷項下。 6. 幾無例外地,部分國家所開始推行的國內自由化進程仍處於初期推動階段,另方面多數國家的能源部門亦仍在國營公用事業掌控中。打破公共獨占及打散垂直整合的公用事業為此部門邁向多邊自由化之途的第一項市場進入問題。一旦會員國決定推行此部門的自由化,即須著重規範面,以保證自由化的努力不致被現有廠商的市場勢力所抵銷,特別是在輸配網路的控制方面。與電信服務部門的情形類似,除了對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的承諾外,尚需附加承諾以保障自由市場的基本競爭環境(包括新業者上網路互聯的權利)。 二、定義 7. 確認何種活動為能源服務的主要困難在於此產業傳統上對能源產品及服務不予區分。此種對能源單一化的處理方式可藉由此部門的市場結構予以說明,截至近期此部門仍受垂直整合的國營供應業者所支配,這些供應業者控制與能源相關的全部經濟活動─由能源的生產至配銷予最終消費者。在此背景下,能源服務通常係為由同一廠商生產、運輸及配銷的能源產品增添附加價值。在某些國家,公營供應業的民營化及能源部門開放部分或全面的競爭,導致能源相關的經濟活動各自獨立,並進而確認能源服務不同於能源產品。 8. 部分能源產品可明確歸類為產品,如油及固體燃料,二者均易於儲存及跨國交易。較不明確的是天然氣及電力,天然氣汲取後經由管線跨國交易,亦可經由區域內管線網路配銷予消費者。天然氣可以氣體形式儲存,但在儲運至遠地且不經由管線時,則轉換為液化天然氣。電力的情況更複雜,由燃燒其他燃料產生的電力(此種情況為次級能源)或由可再生的天然資源及核燃料產生的電力(此種情況為初級能源)不易儲存且需經由輸配線路配銷予消費者,電力的不易儲存特性可能是導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ATT )起草者認為電力不應歸類為產品的因素之一。大多數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締約國稍後將電力視為產品,其中部分國家更對之訂立稅則。世界關稅組織( World Custom Organization ,簡稱 WCO )商品統一說明及分類系統(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簡稱 HS )將電、煤、氣及油均歸類為產品。但與其他能源產品不同, WCO HS 中電力列為選擇項,表示不強制 WCO 會員在訂立稅則時,將電力歸類為產品。 HS 分類表中電力項的可選擇性可反映出部分國家不將電力視為產品,而認定是服務。 9. 若不考慮電力尚有爭議的部分,普遍認同的觀點如下,依照服務業貿易總協定,初級及次級能源的生產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