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服務業

廣告服務業 一、廣告之分類 廣告服務業列入服務部門分類表 W/120 中為「其他商業服務」( other business services )的一次項。 廣告業 涵蓋的活動,係參照聯合國暫行中央產品分類(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CPC )第871組定義之, 該組包含下列三次項: 廣告空間或時間的銷售或租賃(取得報紙,其他定期刊物,及電視台等廣告空間或時間的勞務提供) 廣告企劃、創造及安置的服務(透過廣告媒體陳列的廣告企劃、創造與安置等服務) 其他廣告服務(其他未經分類的廣告服務,包括戶外及空中廣告服務,樣品的傳遞服務及其他廣告物) 二、各國現行廣告開放情形 1、目前已有 51 個會員(佔世界貿易的 80 % ),對廣告服務有所承諾,其中 37個會員中,除了模式四自然人移動外,對於「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等大部分的承諾,並無經濟上的具體限制。而且,大部分的承諾是對於整體部門,並未排除特定市場。 2、有14個會員對於模式一、二、三作出對於「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的限制,該限制被視為具有經濟關聯性。這其中,8項限制係與模式一「跨國提供服務」或模式二「國外消費」相關;另8項限制係與「商業據點呈現」有關。在模式四,會員一般涉及「自然人呈現」水平式的相關限制,例如,一些歐盟會員已提及有關「資格要求」、「專業工作經驗的最低年限」;另有兩會員保留實施「財力證明」( an economic needs test )的權利。 3、其餘 WTO 會員,某些國家對於廣告服務業呈現 ” 不予承諾( unbound ) ” ,或未列出所有廣告服務業部門,以致在該部門無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義務。 三、目前廣告之障礙 限制外國產品電視商業廣告的進口及廣播 部分國家對於廣告產品拍攝之專業人士,以及 / 或廣告公司員工有居留條件 對於當地廣告產品透過電子媒體傳遞的條件規定 若在電視商業廣告使用外國演員,則對於當地事後製作工作(例如:剪輯、音樂)之規定 對於廣告影片外國所有權的資產限制 當地國家對於外國擁有的廣告公司之管理規定 節目須透過當地無線電視及衛星傳送之規定。 四、要求 所有 WTO 會員應改進在廣告服務業的承諾,允許完全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 我國承諾情形 電視及廣播廣告服務業(為電視台或廣播電台製作或播映 / 廣播廣告):除模式四自然人呈現在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其餘提供模式皆無限制。 其他廣告服務業:除模式四在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其餘提供模式皆無限制。 六、提案會員(美國)及重要亞洲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泰國)廣告服務業承諾情形(詳附件) (重要亞洲國家中菲律賓、印尼在廣告服務業未做承諾) 附註: 提出提案之國家:美國( S/CSS/W/ 100﹐10 July 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