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六月十八、十九日WTO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情形 (2003.07)

http://www.trade.gov.tw/global_org/wto/Wto-import/import6/wto-import6-52.html 九十二年六月十八、十九日WTO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情形 貿易規則談判小組之會議自十八日起一連召開二天,由紐西蘭代表團團長Mr. Timothy Groser大使擔任主席。在『反傾銷』議題方面,會員續就本小組未來應釐清與改善協定之處提出談判議題建議,就此,會員於本次會議共提出新提案、新詢問及答覆等共十七份文件(TN/RL/W/106、109~111、113、118~128、130),其中新提案計有反傾銷之友三份(「禁止歸零」、「價格具結」與「較低稅率原則」,我國均參與前述文件之連署)、埃及、香港、韓國、美國各一份等。由於文件多甫於會前提出,因此會員僅表示初步看法,或請提案會員就文件中未盡詳細之處提供補充說明資料,俟進一步研析後再於日後提出書面評論意見,惟均肯定提案會員在參與此一釐清協定條文過程所作之努力。相關討論重點為: 一、 六月十八日反傾銷議題討論重點: (一) 埃及提案之W/110號文件 埃及建議:反規避議題應於本談判小組中提出討論;有關「較低稅率原則」之義務應僅由已開發國家承擔;協定第十一.四中十二個的限制時間應適用於「落日複查」以有效限制此機制的濫用;有關協定第九.五條的「新進廠商審查」規定應作修訂以避免成為受課反傾銷稅出口商的「規避」工具,並建議在審查期間即應可對該廠商課徵反傾銷稅;在定義「損害之虞」的認定上,協定第三.七條所列各項不足以調查的認定,應有類似第三.四條的規定;有關第九.三條的「退稅」規定中,應加列規定進口國支付出口商超額支付部分稅額的利息;在有限的事實資料下,出口商及製造商配合不足時,有關第九.四條「其他稅率」決定時,應考慮以「推算正常價格」為基礎的傾銷差額,相關意見可見W/90、W/10及W/72。 日本認為:「較低稅率」應適用所有會員以確保傾銷差額不超過彌補損害所需;認同埃及應防止「落日複查」遭濫用的情況;認同埃及所提對「損害之虞」認定的規定作釐清,日本未來將就此提出文件;而就「退稅」規定部分亦支持埃及所提應加列規定進口國支付出口商超額支付部分稅額的利息的建議。 挪威:請埃及就「較低稅率」規定僅適用已開發國家之提議再作斟酌。 香港:埃及所提的規避問題中,實務上很難將經營策略及規避措施劃上明確的分界。 加拿大:支持反規避議題應於本談判小組中提出討論;請埃及說明為何採用「較低稅率」會嚴重影響開發中國家? 歐盟:支持反規避議題應於協定中加以討論;認為「較低稅率原則」應適用於所有國家,尤其當一開發中國對另一開發中國採取反傾銷措施時,至有關採用「較低稅率原則」造成開發中國的負擔一事,請埃及說明;支持埃及對「複查」的討論,包括「落日複查」的期限。 美國:支持埃及和其他會員對反規避議題應於協定中加以討論的提議尤其是「新進廠商審查」被濫用的問題;對「較低稅率原則」之義務應僅由已開發國家承擔一案則不表支持。 (二) 關於「反傾銷之友」所提出三項提案之討論情形: 本討論案首先由智利就「價格具結」文件提出簡要說明稱,本提案主要在釐清協定第八條中的模糊之處,提議進口國拒絕出口商作價格具結時,應提供理由及通知以便其因應,另當情勢變更時,應對已具結者提供調整等;接著由日本分別就「禁止歸零」及「較低稅率」提出簡述,強調應禁止會員利用「歸零」計算方式以達成傾銷認定或提高稅率,另較低稅率並應以「因傾銷所致損害」為程度範圍,並提供三種較低稅率之計算方式。 智利及日本的發言依序受到挪威、土耳其(僅對較低稅率)、韓國、哥倫比亞、香港、哥斯大黎加、巴西、泰國、我方、墨西哥及新加坡等反傾銷之友連署國的發言呼應支持,其中我方發言內容如次: (1) 禁止歸零:我們認為在調查期間的每一筆銷售記錄,只要合乎協定第二.二條之各項規定,均應納入傾銷差額之計算中。不論是以何種方式計算,主管機關都不應獨斷的將有於出口商與製造商之Negative Margin歸零,以造成傾銷之認定或提高傾銷額。條文應強制主管機關不得歸零計算負的傾銷差額,相關方式計算並應於公告中明白揭露。 (2) 價格具結:我們強調出口商不一定熟悉外國反傾銷法規,因此有必要在初判完成前,適時讓出口商了解可在初判公布後,尚有一主動修正價格的選擇,以及如何向該外國主管機關提出之完整程序;另只要任何一出口商提出可以消除損害程度的價格具結時,主管機關即應予以接受,而終止對該出口商之調查程序。 (3) 較低稅額:我們認為課徵反傾銷稅的目的是為消除進口國產業的損害倘較低之稅率即可消除此損害,則應採取此一稅率,另一方面而言,反傾銷稅之課徵對工業使用者及消費者之利益有損,適足的反傾銷稅額正可以平衡進口國產業及其工業使用者及消費者間之利益。 針對禁止歸零部分,歐盟及印度表示逐筆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