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委員會進展摘要(2000,5,26,3203).

http://www.trade.gov.tw/global_org/wto/Wto-import/import6/wto-import6-5.html 反傾銷委員會進展摘要(2000,5,26,3203) 一、WTO反傾銷執行協定(一九九四年GATT第六條執行協定)明確規範反傾銷稅案成立之三項要件:(一)必須有傾銷之事實(即一國輸往他國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在國內市場銷售之正常價格。);(二)必須有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或國內產業之建立因而遭到阻礙;(三)進口國國內產業所受到之損害與進口之傾銷產品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此外,協定並增訂諸如有關提出反傾銷指控之業者所必須達到之產業支持度、微量不舉原則、執行反傾銷措施滿五年後必須檢討存續與否之落日複查程序等,使反傾銷制度更臻完善,以避免淪為各國保護本國產業之工具。另依據協定第十八條之規定,WTO會員應逐年檢討本協定之執行與運作,故WTO會員多年來即透過反傾銷實務委員會下成立之「執行協定專案小組(Ad Hoc Group on Implementation)」,及「反規避非正式小組(Informal Group on Anti-circumvention)」,檢討有關反傾銷協定執行上之各種問題。 二、有關「執行協定專案小組」歷年來討論之議題如次: (一)展開反傾銷調查階段有關之議題,包括: 調查機關發動調查前應通知出口國政府之規定:各會員對反傾銷案展開調查前應通知出口國政府乙節已有共識,惟對於何時(多久之前)進行通知,各國認為應考量建立一般性原則;至於應通知出口國政府之內容部分,大多數會員認為至少應涵蓋涉案產品、涉案國家及廠商、申請人、申請日期及申請摘要等。此外,有關通知出口國之管道方面,除應就近通知出口國駐進口國之使館外,亦應通知出口國之主管機關。各會員(包括我國)已將國內接受通知之機關名址提交秘書處彙整。 如何限定涉案產品之調查範圍:依據協定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在面臨出口商及涉案產品型態過多等情況時,得依統計上有效選樣方式限定調查範圍,惟各會員對於何謂有效選樣方式仍無共識。 會員主管機關依職權主動展開反傾銷調查之要件:依據協定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於﹁特殊情況﹂下,得依職權展開反傾銷調查。何謂特殊情況,協定並未界定,大多數會員之國內法規亦未規範,故各會員對本議題尚無共識,惟對於依職權展開調查無需以符合產業支持度為前提之意見,則已獲共識。 (二)調查階段有關之議題包括: 公告之內容:依據協定有關規定,舉凡發動調查、初步或最終認定、接受具結及反傾銷稅之終止均應公告,秘書處已彙整各會員所提初步認定公告應詳列之相關資料清單,會員可就其中部分文件及應涵蓋之內容繼續提出修正意見。 訂定蒐集傾銷調查資料之期間:各會員提出之意見不一包括該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一年或三年,或應儘量將最近發生之資料納入,並建議在考量該期間時,亦應包括是否配合業者財務報告之期間、產品生命周期、季節性及顧客之特別偏好等調整因素。本議題尚未達成共識。 利害關係人所提出機密性資料之處理與保護:多數會員認為反傾銷案件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於提供申請書或答辯資料時,應標明機密資料,說明資料無法公開之理由,並提供公開摘要版本。依據各會員就本項議題所提出實務作法顯示,大多數會員將銷貨成本、成本分攤之方式、原料及製造成本等成本及交易資料認定係屬機密之資料。另各國揭露機密資料之程序亦不一致。 有關給予不同涉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舉行公聽會等。WTO秘書處已彙集各會員提供涉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國內規定及作法,以供各會員參考或提出意見。 三、反傾銷調查初判與終判階段相關之議題包括: 有關調查機關作成初步認定前基本事實之公開:秘書處已彙整各國所提應公開之基本事實項目包括傾銷進口量影響產業之事實、評估影響國內產業損害之其他經濟指標等。 初步裁定應審查之事項:由於各會員目前對於作成初步裁定所採證之方式與標準不一,故對本議題仍無法建立共識。 反傾銷稅之核定:探討如何執行較低稅額規範(討論所決定課徵之反傾銷稅額是否足以達到排除國內產業損害之目的)及有關退稅程序(包括初判臨時稅高於終判稅率之退稅,以及課稅期間能否依據價格、成本之改變或其他情事變更,允許當事人申請退稅)。目前表示國內實務上已適用較低稅率原則之會員包括澳洲、巴西、智利、歐聯、韓國、墨西哥、紐西蘭、土耳其及委內瑞拉等。在退稅程序方面,因各會員對於反傾銷稅課徵方式及退稅程序不同,本議題各會員尚無共識。 查WTO各會員業就上述議題充分交換意見。此外,專案小組並已決定未來將增加討論若干涉及反傾銷案調查及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之實務性問題,例如:在計算傾銷差率之各項行政裁量權、如何訂定微量進口時之終止調查規定、主管機關如何累計評估傾銷進口影響之實務作法、如何認定涉案產品與國內同類貨物間之競爭情形、問卷調查的內容與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