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召開反傾銷委員會議之報告

http://www.trade.gov.tw/impt_issue/impt_1/dump-6.htm 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召開反傾銷委員會議之報告 (提供單位: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壹、前言 世界貿易組織(WTO)總理事會下之貨品貿易理事會設有相關委員會,包括反傾銷委員會、防衛措施委員會、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等,分別負責WTO下相關協定之執行與檢討機制,對全球多邊貿易之運作具有一定程度之拘束力。由於WTO每年舉辦之各委員會會議中之討論議題多具有延續性,故本會皆指派人員參加與主管業務有直接關聯之反傾銷委員會及防衛措施委員會,其中反傾銷委員會並會同財政部關政司人員出席。 貳、行程及我國參加人員 本次主要會議期間為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八日,行程及參加單位人員如次: 日 期 會 議 名 稱 出 席 人 員 五月一日至二日 反傾銷委員會執行協定專案小組會議 財政部關政司包科長佈訓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張組員碧鳳 五月三日至四日 反傾銷委員會反規避非正式小組會議 財政部關政司包科長佈訓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郭專員妙蓉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張組員碧鳳 五月五日 反傾銷委員會常會 財政部關政司包科長佈訓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郭專員妙蓉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張組員碧鳳 五月六日至七日 資料整理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郭專員妙蓉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張組員碧鳳 五月八日 防衛措施委員會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郭專員妙蓉 參、「反傾銷委員會之協定執行專案小組」討論內容說明 反傾銷委員會下設有協定執行專案工作小組,原則上於反傾銷委員會議前召開,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目的在於針對各會員於執行反傾銷協定之實務經驗與面臨的問題進行討論,以尋求各會員於執行協定時之一致性,減少爭議。歷次會議將各會員提出之意見彙集成有關各項反傾銷措施執行實務之八項議題,研擬成八項建議措施,本次會議即延續先前幾次會議討論,並針對各會員提出之文件進行開放討論。惟由於各會員發言踴躍故議程進度緩慢,原預於五月一、二日召開之會議一直延續討論至五日下午方結束。茲將相關建議措施及本次議題討論情形略述如下: 一、關於傾銷調查資料蒐集期間之建議措施 本項議題係以秘書處根據歷次會議討論內容及各會員建議事項彙整之建議措施草案(G/ADP/AHG/W/22/Rev.4)作為討論依據。討論重點之一為在建議措施草案中是否要明白指出調查機關有訂定損害調查期間之裁量權,又其權限範圍為何?此外,要求各會員設定一資料蒐集之合理期間是否可行?為取得延遲產業建立之證據而涵蓋調查發動後(post-initiation)期間之資料蒐集是否牴觸協定?上述問題皆引起廣泛的討論。美國認為,本項建議措施之基本立意應在於及早設定傾銷調查資料蒐集期間,並且儘可能週知利害關係人,因此須明白訂出資料蒐集之截止日,然歐盟及埃及表示在各會員制度之不同使得執行上有困難,無法在一發動調查就可設定資料蒐集之期間及截止日。 在經過反覆討論後,專案小組會議議最後達成提交委員會進行採認的決議。茲將最後版本之建議案文字試譯如下: 一九九四年GATT第六條執行協定中雖提及所謂「調查期間」(period of investigation)指的是傾銷調查的資料蒐集期間,但對損害或傾銷皆未建立明確的調查期間,也缺乏建立適當調查期間的準則。爰此,反傾銷委員會認為建立一些準則以決定合適的損害或傾銷審議資料蒐集期間應該有所幫助。然而委員會也知悉,這些準則並未排除調查機關在特定調查案時考量特殊情況以決定損害或傾銷調查的合適資料蒐集期間。 (一)一般性原則: 傾銷調查的資料蒐集期間通常應為十二個月,且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少於六個月,實務上應使最後截止日盡可能接近發動調查日。 在案件調查中,調查低於成本銷售的資料蒐集與傾銷調查資料蒐集,兩者涵蓋期間通常應該一致。 損害調查資料蒐集期間通常至少應涵蓋三年,除非涉及資料蒐集之一方設立不滿三年,而且應該包涵傾銷調查的全部資料蒐集期間。 調查單位應預為設定並週知利害關係團體所有資料蒐集所涵蓋的期間,也得設定資料之蒐集完成及(或)提交的確定日期。以上日期一旦設定,就應為利害關係人所週知。 (二)在確立調查案件中特定資料蒐集期間,調查單位如有可能,得考慮資料蒐集公司之營運狀況,包括財務報表及其對會計資料之影響,受調產品之特性(季節性、景氣循環),包括是否有特殊訂購或訂製銷售的情形存在。 (三)為提高調查程序之透明性,若調查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料蒐集期間不同於本建議案第一段所稱之一般性規定、各會員法規及原則或以往實例之相關規定,則應予說明。 主席裁示:本項議項將提委員會進行採認。 二、初步認定應審酌事項(matters to be included in preliminary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s)之建議措施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