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四月份反傾銷措施委員會(2003.07)

http://www.trade.gov.tw/global_org/wto/Wto-import/import6/wto-import6-7_impt001.html 世界貿易組織 貨品貿易理事會 九十二年四月份反傾銷措施委員會 壹、出國人員 財政部關政司陳編譯長庚 經濟部貿易委員會法務室劉主任必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多邊貿易組林商務秘書陳洲、戴商務秘書素琳 貳、出國行程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啟程 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九日    參加會議 五月十日                 返國 參、會議情形 一、 四月二十八日防衛措施委員會會議情形: (一) 法規審查: 1. 我國之法規審查自去年十月間第二次例會開始列入議程進行審議,有關法規審查之詢答續本次會議中進行,會前僅有歐盟提出書面提問資料(G/SG/Q1/TPKM/3),惟係於書面提問截止日後提出。我方貿委會出席代表口頭答覆,歐盟提問第一至四題與去年十月例會所提題目相同(G/SQ/Q1/TPKE/2),請會員參閱我方前次提供之書面答覆。至歐盟第五條新提問,要求我方解釋貨品辦法刪除第二十七條後,如何執行以符合防衛協定第七.五條及第七.六條之規定?我方答覆:貨品辦法係依據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刪除之第二十七條已納入貿易法第十八條第四、五、六項,符合WTO防衛協定第七.五條及第七.六條之規定。我方於會議前即將書面答覆送歐盟代表參閱及秘書處(如附件一)。 2. 其他國家法規審查:本次會議除我國之外,尚有中國、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日本、拉脫維亞、馬拉威等國家之法規審查。因中國迄今未提供書面答覆,因此較有爭議,會中包括阿根廷、美國、歐盟均要求中國大陸提供書面答覆,中國復以,大多數提問與去年中國接受過渡性審查機制之提問相同,中國針對過渡性審查機制,已提供口頭答覆,並表示即使必須針對本委員會法規審查提供書面資料,亦應僅就與防衛措施有關部分給予書面答覆。主席裁示,書面提問應需提交書面答覆,請中國配合儘速提供。 (二) 防衛措施通知審查: 1. 日本與歐盟均發言指出目前諸多針對鋼品所採取之防衛措施,應是美國於去年採取鋼品防衛措施後之連鎖反應,目前WTO爭端解決小組已判決美國敗訴,盼在上訴機制支持該判決後,各國亦能隨之撤除其鋼品防衛措施。馬來西亞亦呼應歐盟與日本之發言。 2. 厄瓜多纖維板(Fiberboard)防衛措施案件應執行程序多項不符合協定之規定,相繼有墨西哥、歐盟、智利、美國等提出質疑。包括於實施後四十五天始通知秘書處,不符合協定第十二.一及十二.四條之規定﹔此外,厄瓜多亦未證實該案係在緊急狀況下採取防衛措施。 3. 另墨西哥提出厄瓜多、約旦及波蘭採取之數項防衛措施案中,未將墨西哥列入附件開發中國家排除適用清單上,不符合協定第九.一條之規定。因為依據主要經濟指標及平均國民所得統計,墨西哥為開發中國家,且墨西哥在該等防衛措施案件中之出口量極小,或幾乎無出口量,因此應列於排除適用之開發中國家清單中。 4. 歐盟指出,自約旦採認防衛協定後,即提出多項防衛措施案,所幸七案中已有五案經調查後撤銷,但此亦顯示約旦對展開調查之標準認定宜更加嚴謹,以免影響正常之貿易。 主席裁示,本項所列防衛通知案件之書面提問於五月十九日前提出,書面答覆於六月九日提供。 (三) 第九.一條個別開發中國家進口占有率未超過3%之排除適用:本項議題討論重點為「計算方式」、「臨時措施之執行」,及「如何指認開發中國家」。哥倫比亞表示,開發中國家均盼能就此有更深入之討論,包括進口量之計算、期間之選擇等﹔協定規定排除開發中國家適用之進口總量以不超過9%為限,哥倫比亞則認為此項規定顯然違反協定第九條給予開發中國家特殊待遇之精神﹔馬來西亞認為前述三項討論重點至為重要,建議應繼續列入下次會議之議程﹔巴西表示開發中國家之認定標準應以平均國民所得作為依據。主席裁示,本議題仍列入下次會議中討論。盼會員提供書面資料作為討論之基礎。 (四) 其他事項:阿根廷要求歐盟依據協定第十一.一(b)條之規定,撤銷一項於一九九五年同意進口阿根廷牛肉所訂定之自動出口設限協議。歐盟表示將進一步研究。 (五) 主席選舉:下任主席經徵詢貨品理事會主席意見,由泰國擔任,副主席由加拿大擔任。 二、 四月二十九日反傾銷協定執行工作小組會議情形: (一) 有關執行協定第三.三條「累積評估時應考量之競爭條件」建議文草案之討論:本次會議討論文件(G/ADP/AHG/W/121/Rev.2)係依據上年十月本工作小組會議各國意見之彙整。為求明確,決議將第一段至第四段所稱「可能與此相關之競爭條件」修改為「在評估競爭條件時可能相關之因素」。此外,相關應考量因素中,除同意刪除1a與1b選項之「功能」、「稅號分類」,以及1a之「顧客對特殊規格的要求」外,並未就採用1a或1b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