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一日經濟部經(八三)貿0八五三八0號、財政部台財關字第八三一六五九二三八號、行政院農委會八三農企字第三0一0一七一A號令會銜發布全文二十九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八七)貿委字第八七四六二五五一號、財政部台財關字第八七二0五0五七四號、行政院農委會(八七)農合字第八七0七五0九一號令會銜修正第二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八九)貿委字第八九0一六三0二號、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八九0五五0二九一號、行政院農委會(八九)農合字第八九00六0一九號令會銜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經濟部經調字第0九一0四六0三三四0號、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0九二號、行政院農委會農合字第0九一00六00七九號令會銜增訂第四章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之六)、第二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調字第0九一0四六一七七八三號、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四八四號、行政院農委會農合字第0九一00六0七三一號令會銜增訂第十六條之一,並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經濟部經調字第0九一0四六二0三三0號、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五六二號、行政院農委會農合字第0九一00六0七九三號令會銜修正第十三條,並刪除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經濟部經調字第○九二○四六一一四八○號、財政部臺財關字第○九二○五五○七二五號、行政院農委會農合字第○九二○○六○九○三號令會銜修正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 及進口救濟之案件。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