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實施貨品進口救濟產業調整措施執行要點

經濟部實施貨品進口救濟產業調整措施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經濟部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經濟部經(八九)貿委字第八九三四○二六一號函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經濟部核定修正第五點、第六點及附表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八九)貿委字第八九三四○九二○號函修正實施 一、經濟部為實施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產業調整措施(以下簡稱產業調整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實施之產業調整措施為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或協助等救濟措施。 三、經濟部實施之產業調整措施,得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並得交由所屬技術處、工業局、中小企業處等有關機關執行。 有關產業調整措施之建議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出。 四、委員會於進行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期間,得由負責辦理之委員邀集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組成產業調整措施專案小組,審查申請人提出之調整計畫及採取進口救濟措施之建議,並會商可採行之產業調整措施。 五、委員會依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議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時,得於作成產業受害成立之同次會議就擬採行產業調整措施聽證事宜,續行召開委員會審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六、委員會依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就擬採行產業調整措施舉行聽證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聽取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七、委員會依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審議是否採行產業調整措施及擬採行種類與項目之建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八、經濟部同意委員會提出採行產業調整措施種類、項目及其執行機關(如附表)之建議,應依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九、經濟部依前點公告實施之產業調整措施,有關執行機關應依其相關行政程序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副知委員會。 附表 產業調整措施種類 產業調整措施項目 產業調整措施執行機關 融資保證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各項專案貸款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技術研發補助 產業升級輔導 經濟部工業局 產業技術發展 經濟部技術處 農產品競爭力提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輔導轉業 公共訓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農、林、漁、牧業相互間之轉業輔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