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涉及環境權利義務規則之分析

WTO涉及環境權利義務規則之分析 摘要:WTO有關環境權利義務規則涉及很多方面,這些環境權利義務的行使將造成綠色貿易壁壘,限制某些領域的貿易。作為WTO成員國,這些規則對我國有利有弊,我們應及時在制度上和實踐中提出相應的措施,以促進我國的貿易和環境建設。 在全球環境保護的趨勢下,WTO規則也開始將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宗旨之一,除了GATT中既有的涉及環境保護的例外權,在WTO的很多協定中都規定了與環境有關的權利和義務。這些環境權利義務的行使將造成綠色貿易壁壘,限制某些領域的貿易。我國是WTO成員國,如何看待有關環境規則對我國的影響並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將直接對我國的經濟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一、GATT第20條指例外權及WTO相關協議規定之分析 (一)GATT第20條例外權之規定 世界貿易組織在GATT第1、2、3條規定了成員方的普遍權利與義務,即最惠國待遇、關稅減讓和國民待遇,這些構成了自由貿易的基本原則,是WTO存在的根本。其他的許多條款都是這些基本原則的例外適用。其中與環保有關的例外條款最主要集中於GATT第20條的(b)(g)兩款中。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之規定,“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成員採用或加強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的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b)為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與國內限制生產或消費的措施一起生效,保護可枯竭的自然資源的有關措施。”該條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前言,是總的要求;另一部分是可以列為具體例外的事項。一項被裁定違反了一般性實體義務的措施,只有同時滿足了這兩部分的要求,才可以據第20條獲得正當性。在涉及第20條的案件裁定中,WTO爭端解決機構確定的原則是,首先要審查爭議措施是否屬於例外,然後再審查是否符合前言的要求,這一分析次序不是隨便可以顛倒的,而是第20條的基本結構和邏輯。次序顛倒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在沒有首先確定和檢查有濫用威脅的具體例外時,解釋前言部分以防止具體例外的濫用或誤用是困難的,如果不是不可能 。前言部分確立的標準在範圍和廣度上必然是寬泛的。當受審查的措施不同時,這些標準的內涵和外延會發生變化。在一類措施中被視為武斷的或不正當的歧視或變相的限制,在另一類措施中不一定是這樣。所以,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