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各協定及相關決議涉及S&D之條文彙總表(中、英文對照)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20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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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七、
(一)
本條第四項第一款所指之締約國,為謀促進某特定工業之建立,以提高人民一般生活水準,而欲修正或取銷本協定有關減讓表所列之某項減讓時,應通知「大會」,並應與最初談判該項減讓之任一締約國及與依「大會」決定具有重大利害關係之其他締約國展開談判。若有關各締約國間已達成協議,該締約國即可修正或取銷本協定有關減讓表所列之某項減讓,並包括任何賠償性之調整,以實施該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