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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專章剖析:第30章 最終條款

30 最終條款

TPP30章最終條款(Final Provisions)共計7條,主要的規範為TPP生效、加入、退出與TPP存放機構與正式文本相關條款。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加入:TPP30.4條規定,TPP「加入候選方」須符合以下兩條件之一。第一是任何APEC經濟體或個別關稅領域;或者第二是全體TPP國家同意任何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在新成員正式申請加入後,執委會設立工作小組就其加入條件進行諮商。工作小組在完成諮商後,執委會核定該等協議條件並且邀請其加入TPP

生效:TPP30.5條規定,TPP在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之一時生效:

1.      協定簽署後2年內,倘所有締約方皆完成其國內生效程序,則協定於TPP協定存放機構收到所有締約方通知其已完成國內程序後60日生效;

2.      倘所有締約方未能於2年內完成國內程序,但已有6個以上締約方完成國內程序,且其GDP總和達所有締約方85%以上時,協定亦可於2年期限屆期後60天對已完成國內程序者生效;

3.      倘上述二個情境條件無法於時間內達成時,則TPP將在有6個以上締約方完成國內程序,且其GDP總計達所有成員國85%以上時,TPP協定將於收到該等通知後60日生效。

退出:TPP30.6條規定,TPP任何締約方得以書面方式向存放機構提出退出TPP協定,並且於書面通知後6個月生效。

二、對臺灣之意涵

美國總統川普在20161121日已明確宣示,上任後首件任務便是退出TPP,改為推雙邊經貿協定。美國總統川普上任後,在2017123日簽署行政命令通知TPP存放機構,提出美國的「不批准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 not to ratify)。

TPP生效條款,需要全體12國均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或至少占全體12GDP85%6的簽署國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方可使TPP生效。由於美國本身即占原TPP所有簽署國GDP60%,因此除非修改TPP30條規則,否則美國不予批准TPP,便會造成TPP無法生效,且其他國家亦無法使TPP生效。

目前全球仍觀望美國與主要國家的動態,TPP在美國缺席的情況下是否無法生效?在此情況下,以下幾個可能發展情境:

1.      冷凍情境:TPP剩餘11國繼續利用各種方式,持續推動美國回心轉意,將TPP送美國會批准,重新返回TPP。在此之前,TPP將停留在「完成簽署尚未生效」之階段。

2.      先行生效情境:剩餘國家(全部11國或部分國家)中如日本、紐西蘭等已經完成TPP之國會批准程序,因此也可能會利用如「暫行生效協定」(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之方式,使TPP全部或部分規範對彼此生效,以先收割協定效益並藉此給美國壓力。

3.      TPP 2.0情境:除美國之外的其他11TPP締約國修改前述之生效條款,且美國完全撤回其簽署(亦即實質退出),其他國家依據生效條款生效。或其他國家(全部11國或部分國家)以TPP承諾及規定為基礎,另外簽署一個新的協定(簡稱為TPP 2.0)。

川普新政以及退出TPP的決定增添全球經貿環境的不確定性,我國為APEC會員,原本依據新會員加入規定應具資格在第二回合積極尋求參與空間。不過,在目前原本TPP無法生效的情況下,應尋求在國內持續經貿自由化與法規鬆綁,並且注意國際經貿環境的動態。(吳柏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