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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專章剖析:第20章 環境

為增進各界對於TPP協定內容之瞭解及掌握,本中心針對TPP各專章內容之重點提供簡要分析,分期刊出,預計於20173月刊畢。本期為第七部份,分析範圍為TPP2022章。

20 環境

TPP20章環境專章共計23個條文及2個附件,規範之主軸旨在促進全體締約方強化解決貿易相關之環境問題的能力,並透過高水準之環境保護及相關法律之有效執行,以創造相互支持的貿易及環境政策。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本章所提及的議題包括:臭氧層之保護、保護海洋環境免受船舶污染、公眾參與及公眾意見之回應、企業社會責任、加強環境績效自願機制、貿易與生物多樣性、外來入侵物種、過渡至低排放及彈性經濟、海洋捕撈漁業、保育與貿易、環境貨品與服務、環境委員會與聯絡點、諮詢及爭端解決等內容。茲就本章有關締約方應盡之義務與達成之協議、臭氧層之保護、保護海洋環境免受船舶污染、漁業與漁業補貼以及保育等方面之重要規範,具體概述如下:

第一,在TPP環境專章中,TPP締約方應盡之義務及達成之協議,包括:(1)締約方不得透過持續或反覆之作為或不作為之無效率方式執行其環境法律,影響全體締約方間之貿易或投資;(2)締約方不應透過削弱或降低環境法律所提供之保護以鼓勵貿易或投資;(3)各締約方應致力於確保環境法律及政策之提供,並鼓勵高水準的環境保護,以及持續促進其環保水準之提升;(4)全體締約方咸認各締約方具有對於設定各自國內環保水準及環境優先事項之主權權利,及據以訂定、採行或相應修改其環境法律與政策之主權權利;(5)各締約方有針對偵查、起訴、管制及法規遵循事宜,以及分配環境執法資源之裁量權;(6)締約方可以在協商用盡後訴諸爭端解決機制。

第二,依據TPP20.4條「多邊環境協定」條款之規定,各締約方應申明履行其為締約方之多邊環境協定(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然而,因TPP締約方所參與之MEAs不盡相同,故與本章相關之MEAs僅部分內容納入TPP環境專章中。例如,TPP20.5條「臭氧層之保護」僅在腳註處提到締約方須履行《蒙特婁議定書》(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之義務或維持任何後續措施;而在第20.6條「保護海洋環境免受船舶污染」中,TPP環境專章亦僅於註腳處提及要求締約方履行《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MARPOL)之義務或維持任何後續措施。

第三,在漁業與漁業補貼方面,TPP20.16條「海洋捕撈漁業」之條款,要求各締約方處理過漁及產能過剩之漁業補貼,以及漁業資源非永續利用等問題,並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行為(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同時,亦認為各締約方應透過落實與有效執行養護管理措施,促進鯊魚、海龜、海鳥及海洋哺乳動物之長期養護;另外,締約方亦應建立規範海洋捕撈之漁業管理制度,防止過漁及產能過剩並促進回復被過漁之物種,而該項管理制度將包含管制、減少及最終消除導致過漁及產能過剩之所有補貼。

第四,在保育方面,TPP20.17條之「保育與貿易」條款規定,要求各締約方應採行、維持與執行法律、規定及其他滿足其於「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the Conventional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之義務之措施,承諾推動保育及打擊非法取得野生動植物及非法貿易、保育受保護自然地區生態、推廣永續森林管理及與非政府實體合作及諮商,強化打擊非法取得野生動植物及非法貿易等,並強調全體締約方應推動合作執法及資訊分享之最廣泛措施,以達打擊非法取得野生動植物及非法交易之目的。

二、對臺灣之意涵

基本上,倘若未來TPP仍能如期生效,臺灣若加入TPP,無論在環境品質與生態保育等各層面,均將產生深遠影響。首先,在環境品質方面,加入TPP將使現有產經結構有所調整,我國政府未來將持續對空氣及水污染防治、廢棄物處理及溫室氣體減量等進行政策設計,以便因應自由化貿易趨勢對環境品質帶來之潛在影響。為此,我國不論是對管制標的所設之監管標準、舊有法規制度之檢視,或是督導各地方主管機關在相關工作上之落實,均將因加入TPP而有所提升。除此之外,在落實環境品質保護工作之餘,我國政府亦可藉由善用國內技術優勢,促進環保科技與產品之推廣運用及推動國內綠色產業之發展。

其次,在生態保育方面,加入TPP對我國農漁業及自然生態可能造成的影響,包括:(1)動植物與自然生態區之保護將更加迫切;(2)外來物種入侵風險可能因自由貿易程度的提升而增加,必須預先擬妥配套措施加以因應;(3)我國將更為重視漁業管理及打擊IUU之政策的落實等。以現有漁業管理及打擊IUU為例,我國政府於2000年頒布《海洋污染防治法》、2013年訂定「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之國家行動計畫」、2015年施行《濕地保育法》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及今(2016)年修正通過「漁業三法」和正式公布《國土計畫法》等,均是我國強化漁業法制架構、管理制度及保育措施之具體作為。而為達成預防、制止和消除IUU之目標,我國除了逐年淘汰不當的漁業補貼政策,以及不具永續性的漁具漁法外,亦著手調降漁獲努力量,並遵循「最大持續生產量」(maximum sustained yield, MSY)原則,以符合當前海洋經濟的國際趨勢。

綜言之,TPP環境專章之規範將有利於提升國內環境品質及強化生態保育,因此加入TPP對我國而言,可視為係提升國內環境作為,並與國際環保規範接軌的契機,亦同時有助於我國綠色產業發展,使臺灣逐步邁向循環永續之經濟體,並善盡國際環保之責任與義務。(葉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