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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專章剖析:第17章 政府控制事業及指定的獨占企業

為增進各界對於TPP協定內容之瞭解及掌握,本中心針對TPP各專章內容之重點提供簡要分析,分期刊出,預計於20173月刊畢。本期為第六部份,分析範圍為TPP1719章。

17 政府控制事業及指定的獨占企業

TPP17章政府控制事業(State-Owned Enterprise, SOEs)及指定的獨占企業共計15條文及AF6個附錄,規範主軸為確保私人企業可在公平的基礎上與SOEs競爭,並且不會因為政府控制事業享受政府給予的法規優惠、補貼或其他協助而居於不利地位。

TPP對政府控制事業及指定的獨占企業為國際貿易新規範,而TPP成員國中包括:越南、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的政府控制事業都具相當規模。TPP17章以實質控制定義SOEs,並要求以不歧視待遇、透明化義務,並且對政府給予「非商業性考量援助」造成其他TPP會員業者不利影響時加以限制。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TPP 17章重要條文規範包括:

政府控制事業定義:TPP定義政府控制事業主要從事於商業活動之企業,而且締約方政府:1. 直接擁有50%以上股份資本(share capital);2. 透過所有權(ownership interests),控有50%以上投票權;或3. 有權任命大部分(a majority of)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成員。

商業考量與非歧視待遇:SOEs進行商業活動,應以「商業考量」為準則:締約方確保SOEs基於商業考量(commercial considerations)進行商業活動,但SOEs為履行政府所賦予之義務而提供公共服務時,則可例外。本章亦要求締約方政府確保SOEs或所指定獨占企業,不會對其他任何國家的企業、貨品及服務造成歧視。

非商業協助與不利影響:TPP成員國提供SOEs之非商業協助不得影響其他成員國利益:不禁止締約方對SOEs提供非商業援助(例如:提供低利貸款、補助金、債務免除等),但給予任何非商業援助時,不應對其他締約方利益造成不利影響(adverse effects),例如:阻礙其他締約方貨品或服務進入其市場,包括不應透過提供其SOEs非商業援助,使該企業生產或銷售貨品至其他締約方時,因此對該其他締約方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例如:市占率降低、存貨增加、削價等)。其他締約方國內產業因此遭受損害時,可訴諸TPP政府間(state-to-state)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

透明化義務:TPP要求所有締約方在TPP生效後六個月內公布國內SOEs清單,或在官網上公告周知。此外,應其他締約方之要求,就有關政府對SOEs的持股比例、控制權、給予SOEs非商業援助等資訊,提供進一步資料。

例外規定:SOEs定義方面,TPP政府控制企業專章亦有營收門檻;年度營業額在門檻下排除於本章規範。TPP附件17-A門檻規定,年度營業額門檻金額為2億特別提款權(SDR,約為2.6億美金)。其他被排除適用的政府控制企業包含:主權財富基金,獨立退撫基金或退撫金基金所有或控制企業等;此外,對SOEs締約方為暫時性地因應「經濟緊急情況(economic emergency)」,可採取審慎措施(prudential measures)或其他措施;國家別特定承諾另以附錄規範:締約方亦可針對其個別情況,將擬適用例外規定之事項,列入其國家別附錄(Annex)。

二、對臺灣之意涵

TPP並未禁止政府維持SOEs,而要求各國確保不歧視待遇,以及政府所提供之非商業考量援助措施對於其他TPP國家業者未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害等。首先,TPP以「控制權」定義SOEs,我國台電、中油、中華郵政、港務公司、機場管理公司等新興公營事業外,中華電信、台船等由政府完全控制公司,乃至於眾多金控公司甚至101大樓企業等,都屬於我國法律上的民營企業,但符合TPP政府控制企業定義。其中,台電、高鐵並非以追求營利行為,或其價格僅為填補成本的SOEs,並未適用TPP規範。因此,未來須透過以TPP「控制權」,重新盤點審視我國公營事業營運情況,以及是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有修正必要。

其次,SOEs專章中涉及政府提供非商業援助及資訊透明化等規定,我國應檢視我相關法規是否需要配合TPP要求進行調整。雖然越南、馬來西亞、汶萊、智利、墨西哥等TPP締約方取得例外待遇或降低門檻,但我國跟上述TPP締約方在全球經濟貿易體系的地位不同,發展程度也有高低差異,未來在將來參與TPP第二輪吸納新成員談判,似難以比照辦理享有較為寬鬆的例外待遇。(吳柏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