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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專章剖析:第12章 商務人士短期進入

TPP12章商務人士短期進入共計10條條文及11個附件,該附件係為各締約方所承諾之商務人士短期進入之類型、資格條件、停留期間與展延條件等相關規定(除美國外,其他締約方均已提交)。其規範內容涵蓋了商務人士之定義、適用範圍、申請程序、核准短期進入、商務旅行、資訊提供、商務人士短期進入委員會、促進成員國簽證處理及邊境安全合作、與其他章節之關聯性,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首先從商務人士定義來看,其係依據個別締約方定義所列具有締約一方國籍之自然人,或締約一方之永久居民,且該締約方於TPP協定生效前,已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28條第(k)(ii)(2)項作成通知,說明給予其永久居民與國民之待遇實質相同,並從事貨品貿易、提供服務或進行投資活動者。

再者,就在適用範圍上,該章應適用於影響締約一方之商務人士短期進入另一締約方領土之措施。惟不適用於影響自然人尋求進入另一締約方就業市場之措施,亦不適用於與永久公民身份、國籍、居留或就業有關之措施。

而在核准短期進入方面,各締約方於附件12-A 中列出商務人士短期入境之承諾,應載明任一締約方對各類別商務人士入境與短期停留之條件與限制。TPP目前12個締約方中,僅有美國尚未公布商務人士短期進入承諾表,其他11個締約方之承諾表中,承諾開放的自然人移動類型大致可分為五類,包括:(1)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包括負責人、資深經理、及專家;(2)商業訪客,包括銷售談判者、負責建立商業據點人士;(3)履約人士;(4)獨立專業人士;(5)其它人士,包括安裝服務者、獨立董事、投資者、畢業訓練生等。

對於前述開放之自然人移動類型之入境停留時間規則上,各締約方對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之停留期間,開放期間均在1年至5年間,以日本承諾5年最長。在商業訪客之停留期間方面,主要是承諾開放銷售談判者,各締約方承諾期間在30天至183天之間,以秘魯承諾183天最長,其次是澳洲、墨西哥、越南承諾180天。履約人士方面,加拿大、新加坡、汶萊、紐西蘭不承諾開放,其他締約方承諾開放停留期間在180天至5年間,以日本承諾開放5年且可延長最久,並納入配偶與眷屬,其停留期間同該履約人士。獨立專業人士方面,澳洲、新加坡、越南不承諾開放,其他締約方承諾開放期間在1年至5年,以日本承諾開放5年且可延長最久,並納入配偶與眷屬,其停留期間同該獨立專業人士。在其它人士方面,各締約方有不同之承諾開放項目,如日本、新加坡、加拿大針對投資者予以承諾開放;澳洲、馬來西亞針對安裝服務人員予以承諾開放;歐盟針對畢業訓練生予以承諾開放等。

二、對臺灣之意涵

整體而言,TPP協定中對於自然人移動有關的規範與承諾,雖係較服務貿易總協定之相關規範與模式四承諾更為開放,惟實質上大都是反映相關締約方既有的自由貿易協定之規範與承諾。儘管表面上並未對於自然人移動議題新增規範或新承諾,然TPP協定複邊化既有雙邊規範與承諾的效果,仍足以為該議題未來推動奠定良好之基礎。

比較TPP締約方及臺灣於GATS對商務人士短期進入的承諾內容,發現未來臺灣若加入TPP將可能面臨的開放項目有以下幾項,包括:(1)商業訪客停留期間由不得超過90天延長至6個月;(2)履約人士每次入境不超過90天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修改為停留1年且得延長;並取消派遣前受僱期限要求和增加適用服務業別;(3)獨立專業人士須承諾開放且不適用經濟需求測試;(4)納入配偶與眷屬,其停留期間同該申請短期進入之商務人士等。

綜合來看,臺灣未來加入TPP所面臨商務人士短期進入之挑戰,較少涉及法律層面的修正,而是政府行政措施適度調整即可因應,亦即臺灣欲符合TPP協定的規範與承諾要求雖不困難,但如何藉由加入TPP的契機,省思適合自身的模式四自然人移動政策,以協助臺灣本身的經濟發展及人民福祉,才是真正挑戰。(林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