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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專章剖析:第5章 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

5 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自「貿易便捷化」議題於199612月納入WTO新加坡部長會議之議程後,如何進一步簡化貨物通關手續、加快貨物跨境移動速度及減少通關成本,即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之一。鑑於TPP協定是「高品質、高標準」的自由貿易協定,本協定亦於第5章「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Customs Administration and Facilitation of Trade)中訂定有關簡化通關程序、提高通關速度及效率、降低成本、透明化及海關合作等條款,旨在有效削減TPP締約方間之貿易成本、提高通關效率及加深各締約方之關務合作。

原則上,本章要求TPP締約方應確保其貨物通關程序具有可預測性、一致性及透明性。除此之外,相較於以往自由貿易協定,本章更強化了各締約方間之關務合作,以預防逃漏關稅、走私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發生;同時,為了避免TPP締約方之出口商遭其他締約方課以不適當或過高罰款,本章特別設立締約方就違反關務法規之行為科以處罰之標準,以維護各締約方相關企業之利益。茲就本章之重要規定臚列如下。

為促進TPP協定之有效運作及確保締約方因本協定而受惠,TPP5章首先鼓勵締約方間就重要關務議題、進出口條文與關稅估價協定之施行、進出口的限制、違反關務法規案件之調查及預防等議題進行合作,並建立聯絡點(contact points)等溝通管道以便快速、安全地交換資訊。倘若因締約方修訂其進出口法規、程序或措施,而可能對TPP協定之運作造成實質影響者,該締約方應事先通知其他締約方其修訂事項。另一方面,締約方得基於對非法進口活動之合理懷疑,以書面請求另一締約方提供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機密資訊。為達成貿易便捷化之目標,締約方亦可請求其他締約方提供技術建議及協助。

再者,TPP協定為縮減貨物通關時間及手續,並協助相關業者預先知悉各締約方海關的核定結果,遂於本章設有「預先核定」之重要規定。整體而言,預先核定條款要求締約方應依相關廠商之書面請求,於貨物抵達該締約方前,即先行發布關稅稅則分類、關稅估價、原產地及其他事項之核定書。原則上,締約方應於收到書面請求後150日內儘快發布預先核定,該項核定應具有至少3年的效力;且締約方應在不違反保密規定之前提下,公開其預先核定之結果。除此之外,本章仍保留締約方因事實、法律或情形之變更而修改或撤回預先核定之權利。

本章亦提供相關廠商對關務裁定提出行政審查或司法救濟之管道。原則上,締約方應確保關務裁定之相對人因關務裁定受有損害時,可經由行政或司法程序對系爭裁定進行審查,以保障相對人之權利及利益;此外,負責審查之機關必須將其決定附具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系爭廠商所屬之締約方。

又為加速貨物之移動、通關及放行,本章要求締約方在「自動化」方面應與國際標準接軌,依據相關標準建構其自動化能力並加快其貨物的通關效率,包含:適用貨物通關程序之國際標準、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之資料模型(Data Model)及相關建議指引,對進出口資料採用共同分析標準及分類,並進一步開發共同資料項目,以利各締約方交換電子資訊及進行貿易分析。除此之外,締約方應實施電子化通關及單一窗口系統,旨在簡化進出口廠商申請流程,進而達到締約方間貿易便捷化之目的。

本章另一特色為針對因跨境電子商務而日趨頻繁的快遞貨物設有特別規定。本章規定,因快遞貨物對於各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均具有相當重要性,故TPP之關稅事務及貿易便捷化專章即明定,在維持適當之海關監管及篩選需求之前提下,締約方仍應採行或維持快遞貨物快速通關制度,以進一步加速快遞貨物放行效率及減少文書作業。前述快遞貨物快速通關之制度,包含:廠商可在貨物抵達前即先行辦理通關手續;允許廠商一次性提交同批快遞貨物的資訊,並於可行時以電子方式提交資訊;簡化貨物放行文件之要求;並於提交必要文件後6小時內予以放行;保留締約方對快遞貨物(不論貨物價值或重量)設立正式報關程序,以作為貨物放行條件之權利;依各締約方法律,低於一定價值以下之快遞貨物可免稅放行。

貨物放行為關稅事務與貿易便捷化專章之重要一環;為達到貿易便捷化之目的,該條款明定每一TPP締約方應通過或維持簡化之關務程序,以進行有效率之貨物放行。前揭關務程序包含:貨物放行期間不得長於各締約方國內法規所明定者,並盡可能在貨物抵達後48小時內放行;相關廠商可在貨物抵達一締約方海關前,以電子方式傳遞及處理關務資訊,藉以提高貨物放行效率;允許貨物一抵達即予放行;在貨物之進口關稅、稅費及規費確定以前,各締約方得因進口商所提供之擔保而提前允許貨物放行;惟擔保金額不應超過進口貨物應付之稅費。

為使TPP其他締約方與相關企業知悉一締約方之關務法規及程序,並達到可預測之程度,本章明訂每一締約方應以包含網路公布之方式,公開其關務法規及一般行政程序,並在可行範圍內提供英文版本。同時,各締約方應盡可能公開其關務法規之提案,且賦予利害關係人事先評論之機會。此外,各締約方應指定一個或多個查詢點(enquiry points),以供利害關係人直接查詢關務事項,並於網路上公開查詢程序。

二、對臺灣之意涵

參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20166月所公布之「TPP對美國經濟及個別產業之可能影響」(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Likely Impact on the U.S. Economy and on Specific Industry Sectors)中,對TPP之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專章之評估顯示,TPP本章之效益主要在於簡化並調和TPP成員國間之關務程序。而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ITA)下之「關務及貿易便捷化產業諮詢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Advisory Committee on Customs Matters and Trade Facilitation , ITAC-14)亦指出,前述有關預先核定應受司法審查保護,以及利用網路等電子方式公開裁定內容等規定,將得以強化關務行政之透明化,同時使業者得以檢視各國裁定之錯誤或不一致之處,將有效提升各國關務行政之效率。然而亦有業者指出TPP之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專章之規定有許多裁量空間,因此對於特別是解決轉運(Transshipment)等問題之效亦可能有限。又OECD2013年分析WTO貿易便捷化協定之執行成效報告,該分析指出,貿易便捷化及關務行政相關規定所造成之貿易成本每減少1%,全球經濟收益將因此增加超過400億美元。對此,美國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指出,WTO貿易便捷化協定可使已開發國家減少約10%之貿易成本,開發中國家更可望降低14%15%之貿易成本。雖然以上量化評估並非以TPP規定為基礎,但仍可看出其對於TPP成員國之部分意義。TPP本章更納入與數位貿易電子商務有關之條款(如前述之快遞貨品簡便通關條款),更是具有前瞻性之規定,對於我國未來參與跨境電商活動應有正面意義。(李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