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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歐盟與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中歐盟與會員國管轄權之爭議-以投資為討論中心

  歐盟與新加坡自2010年3月展開FTA談判,並於2012年12月達成「歐盟-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之協商。為釐清該協定中諸多投資規範之管轄權歸屬爭議,歐盟執委會於2015年向歐洲法院尋求法律意見,最終意見書於今(2017)年6月13日公布。過往討論有關EU於投資事項中的管轄權之相關文件中,有論者認為涉及投資之項目皆屬歐盟之專屬權,亦有論者認為除了投資保護之外的事項始為歐盟之專屬權。此次歐洲法院裁決認為:就涉及投資相關之事項中,歐盟僅對外國直接投資具有專屬權,間接投資及爭端解決之管轄權皆為歐盟及會員國所共享。根據本次意見書裁決,確定涉及投資人對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SDS)之管轄權由歐盟與會員國共享,歐盟若日後欲簽訂涵蓋ISDS之協定,皆須經過歐盟會員國之同意與批准,恐影響未來歐盟簽訂FTA之方向。

全文網址:http://www.tradelaw.nccu.edu.tw/epaper/no217/2.pdf

【本文原載於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經貿法訊》第217期,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