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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服務貿易限制指標」(STRI)之初探

一、前言

  有鑑於服務業對國際貿易與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國家之重要性日趨增強,且服務貿易時常遭受國內法規監管所造成之貿易障礙,因此,OECD於今(2014)年5月發布全球40個主要國家、18項服務業之貿易限制指標(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 STRI),協助確認各國所採行的政策措施、法規是否有限制服務貿易之傾向,同時也作為政府及企業檢視各國服務業開放程度,以及進行國內結構改革與相關決策之依據。在STRI的評比下,得分數值之區間為0分至1分,0分表示完全開放,1分表示完全未開放。簡言之,服務業得分數值越高者,代表限制越大;反之,數值越小者,則開放程度越高。

  OECD所發布的國家,主要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澳洲、中國大陸、墨西哥、智利、印尼等40國;而18項服務業為:(1)會計服務;(2)空運服務;(3)建築服務;(4)廣播服務;(5)商業銀行服務;(6)電腦服務;(7)營造服務;(8)郵政專差;(9)配銷服務;(10)工程技師服務;(11)保險服務;(12)法律服務;(13) 海運服務;(14)電影服務;(15)鐵路貨物運輸;(16)路上貨物運輸;(17)錄音服務;以及(18)電信服務。

二、STRI之評分指標與次評分項目

  在OECD所發布的STRI指標中,對於每項服務業之檢視均有五項主要評分指標,不論是哪項服務業,除了代號數字不同外,五項評分指標均相同,其分別為:(1)對所有權及其他市場進入之限制;(2)對自然人移動之限制;(3)其他歧視性措施及國際標準;(4)對競爭之障礙及公營所有權;及(5)監管透明化及行政要求。

  STRI第一項指標「對所有權及其他市場進入之限制」之次評分項目內容,主要鎖定於檢視每一項服務業之開放與相關法規,是否設有外資持股限制、是否有公司設立型態要求、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是否有國籍與住居要求、公司之設立是否需經過經濟需求測試、公司設立是否有家數限制等。

  STRI第二項指標為「對自然人移動之限制」。本項指標之次評分項目,主要檢視每一項服務業對自然人服務提供者之移動是否有配額限制(包括企業調動人士、履約人士、及專業人士)、是否需經過勞動市場測試、各種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可停留境內之期間、對於執照的取得是否有國籍或住居要求限制、對於專業人士是否有強制加入公會之要求等。

  STRI第三項指標「其他歧視性措施及國際標準」之次評分項目則包括對於稅收與資格補助外國人是否未受到相同之優惠待遇、對於公共採購外國人是否受到限制、對於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之制定,是否需採用國際標準、是否禁止使用外國公司名稱,或使用外國公司名稱有條件限制等項目。

  STRI第四項指標「對競爭之障礙及公營所有權」之次評分項目主要包括:對於包括受影響之外國服務提供者亦提供國內申訴救濟程序、廣告是否遭受禁止或限制、是否只有具有國內執照之專業人士可進行廣告行銷服務等評分項目。

  STRI第五項指標「監管透明化及行政要求」主要為對國內法規及行政程序等事項之評估。本項指標之次評分項目包括在法規生效前,是否與大眾進行溝通、利益相關人包括外國服務提供者是否均可參與公眾評論程序、簽證程序所需處理時間、公司註冊登記行政程序所需完成之時間與成本、以及完成公司註冊登記所需進行之行政程序有幾項。

  展開STRI十八項服務業之各項評分指標與次評分項目,可發現,十八項服務業的五項評分指標均相同,然而,因各服務業之產業特質有所不同,因此在各評分指標下,仍有些許不同的次評分項目。

三、以STRI量化台灣服務業限制-以電腦、營造服務業為例

  於進行STRI檢視量化台灣服務貿易評比結果分析前,首先需說明,台灣在加入WTO之入會談判時,就服務貿易方面事實上已有相當幅度的開放。又經台灣加入WTO後之自主自由化成效,使得現狀下台灣服務業整體開放現況,並不亞於各國之開放表現,甚至多數服務業開放程度幾乎已無限制。然而,若以OECD所發布之STRI指標,重新檢視評比台灣服務業之開放程度,特別是高度開放之次行業別,如電腦與營造服務業,將有不同於過往之分析結果。以下即以電腦與營造服務業為例,進一步分析說明台灣開放現況與STRI之評比結果。

(一)電腦服務業

  電腦服務業為台灣開放程度相當高之行業。檢視台灣《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承諾內容,電腦服務業項下共有五項次行業別,其分別為:(1)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CPC 841);(2)軟體執行服務(CPC 842);(3)資料處理服務(CPC 843);(4)資料庫服務(CPC 844);(5)其他(CPC845+849),此五項次行業別不論是國民待遇或市場進入,其模式一至模式三之承諾內容均為無限制,模式四則為除水平承諾外沒有限制。

  然而,若以STRI進行評分,台灣電腦服務業之得分為0.226分。進一步挑選OECD所發布40國中,與台灣貿易具密切往來關係之主要十國,其分別為: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澳洲、中國大陸、墨西哥、智利、印尼與印度,作為與台灣電腦服務業開放程度之比較對象,可發現台灣電腦服務業開放程度之排名卻落於第八名(請參考圖1)。

  探究其中落差原因,可發現落差內容乃為第二項「自然人移動之限制」次評分項目。在STRI第二項「自然人移動之限制」次評分項目中,由於有多項評分項目涉及是否有外國專業人士雇用之配額或勞動市場測試之限制,而「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告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士(亦即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之數額、比例及辦理國內招募之工作類別,因此,本項評分指標成為台灣電腦服務評比分數落後之主因。


圖1 台灣與主要十國就電腦服務之得分評比圖

(二)營造服務業

  營造服務亦為台灣開放程度相當高之行業別。檢視台灣GATS承諾內容,營造服務項下亦有五項次行業別,其分別為:(1)建築物之一般建築工作(CPC 512);(2)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 (CPC 513);(3)安裝和組裝工作 (CPC 514+516);(4)建築物竣工和整修工作(CPC 517);(5)其他 ( CPC 511+515+518)。此五項次行業別,不論是國民待遇或市場進入,其模式一至模式三之承諾內容均為無限制,模式四則為除水平承諾外沒有限制。

  相同的,若以STRI進行評分,台灣營造服務業之得分為0.237分。進一步與上述台灣貿易具密切往來關係之主要十國得分比較,台灣營造服務業開放程度之排名亦落於第八名(請參考圖2)。又探究其中落差原因,亦可發現主要落差內容與電腦服務業落差原因相同,亦因第二項「自然人移動之限制」次評分項目所導致。


圖2 台灣與主要十國就營造服務之得分評比圖

(三)小結

  根據以上電腦與營造服務業STRI之評比結果,可發現台灣的表現並不理想,即便此兩項服務業在模式三已無任何限制,惟表現尚屬平均之下。究其原因,主要在於過去其他比較分析之基礎,僅對承諾表中有關「市場進入」四種模式與法規現狀之開放比較,但對於模式四自然人移動之細節部分,特別是外國專業人士之移動是否涉及配額、勞動市場測試等屬於「經濟需求測試」(Economic Needs Tests, ENT)之項目,均僅有描述台灣規定但未予以評分(事實上,台灣GATS或FTA承諾表均未載明ENT限制)。但OECD所發布之STRI指標,則均將此一ENT納入評分項目。因而導致過去認為台灣開放程度已相當高之服務業別,排名反而落後。

四、結論

  根據過去分析基礎以及檢視台灣GATS承諾表內容,雖然台灣服務業實際開放程度,多已高過台灣對GATS之承諾內容。然而,承前所述,此原因主要在於過去之分析基礎、以及台灣GATS或FTA承諾表均未將ENT限制納入。因而導致多數模式三均已無限制之行業別,如電腦、營造及配銷等服務業,在經過STRI之評比後,排名多落於平均之後。按此分析結果,可發現,過去所使用之分析基礎或許已無法全然反應一國國內服務業實際開放程度,蓋目前服務業所面臨之貿易障礙多數已非來自市場進入或國民待遇議題,而是因國內監管法規所導致之貿易障礙。

  由於服務貿易之自由化,除傳統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承諾之開放外,更包含眾多邊境內監管法規之鬆綁與限制措施之解除。在台灣亦將推動服務業進一步自由化列為重點政策之趨勢下,透過過去之分析基礎似已無法精確掌握台灣各項服務業實際開放狀況,以及法規結構應調整修正之處。基此,未來台灣或可透過OECD所發布之STRI評比指標量化我國服務業限制,以精確掌握我國各項服務業之開放情形與法規限制狀況,除可作為國際比較參考外,亦有助達成落實服務貿易市場與法規自由化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