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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國大陸在WTO爭端舞台的策略立場與對我之影響

全球政治板塊的主導權由「已開發國家」逐漸轉為「開發中大國」:中國大陸的影響力日益受到矚目

  中國大陸近年經濟成長迅速,經濟實力快速厚植,在積極實行對外改革開放後,已連續十幾年成為吸引外資最多之開發中國家,尤其,在全球主要經濟體陸續受到國際性危機衝擊之後,大陸經濟表現相對強勢。2009年起大陸超過德國,躍居世界第一大出口國;2010年起大陸經濟規模超過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

  事實上,自中國大陸加入WTO十年以來經濟表現亮麗。大體而言,大陸參與WTO之目標在於因應全球化發展趨勢,利用全球市場開放契機帶動國內改革開放之動能,即在「開放倒逼改革」之下,進一步擴大其全球政經影響力。加上,金融海嘯、歐債危機衝擊主要經濟體,加速全球政治板塊由「已開發國家」逐漸轉為「開發中大國」扮演關鍵角色的趨勢,亦對WTO回合談判產生重要的影響,居其中關鍵地位之中國大陸的角色日益受到矚目。洞悉個中奧妙的中國大陸,深知應充分利用兩邊陣營對峙與合作所能創造對其自身的利益,其對國際社會的影響力亦愈形擴大。

  一般所謂「國際經貿遊戲規則之主導者」,除須以硬實力為基礎外,更要充分運用軟實力。隨著大陸以經濟力量為根本的綜合國力增強,其在國際經貿活動的主導力也不斷地擴展,也因為如此,中國大陸在世界銀行的發言權和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投票權份額均有顯著的提升。雖然宋偉(2013)認為,實際得到的經濟性好處有限、所承擔的責任與壓力增多,但可看到,對大陸而言,在國際經貿的影響力明顯提高。大陸積極參與國際經貿遊戲規則的制定,除可以維護其國家核心利益外,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其展現大國的形象。

  在後金融危機時代,全球經濟環境不明朗之下,相對於經濟大國的低迷與衰退,受全球化連動負面影響較低的中國大陸,此消彼長之下,可預期中國大陸在國際經貿舞台的影響力將呈進一步提升之勢。

大陸對國際組織的基本態度已由「有限參與」轉為「積極參與」,亦大幅提升在多邊貿易體系的話語權

  根據劉宏松(2009)[1] ,檢討中國大陸對國際組織的參與策略後分析,其基本態度由「有限參與」逐漸轉變為「積極參與」,其變化始於1990年代;中國大陸態度轉變之基本考量,乃是希望借助國際組織外交,打破1989年六四風波後所面臨的外交孤立,並改善國際形象。一旦確立了「積極參與」的基本態度後,在全球層次上,中國大陸積極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安全、環境和人權等各類國際組織。

  事實上,中國大陸由「世界工廠」轉變為「世界市場」的同時,在國際經貿場合的發言力日益受到重視,加上充分運用與開發中國家的合緃連橫,活躍於國際經貿組織與活動。大國意識的抬頭,同時亦促使中國大陸以開發中國家代言人身分,積極參與並影響各國際組織之遊戲規則的制定。

  田建明(2010)[2]、鄒應猛(2010)[3] 皆指出,強化國際制度參與能力,爭取在國際制度中發揮建設性主導作用,對於大陸提升國際話語權具有重要意義。

  尤其,張世忠、孫豔(2013)[4] 認為,中國大陸參與WTO以自由貿易為目的之國際組織,則促使大陸對外貿易顯著發展。2001年底中國大陸加入WTO,在此貿易談判場域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參與策略,也是由初期的抗拒、消極接受WTO相關規範,到2006年積極參與規則制定的態度轉變,特別是在爭端解決機制(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中國大陸之作為愈來愈受到矚目。另外,在WTO的發展議題上,由於中國大陸加入WTO之際,正好趕上多邊貿易體系新一輪談判,可以說,中國大陸相當務實的定調其對於多邊貿易談判之立場。在參與WTO的整體策略上,中國大陸除了持續一貫的外交風格之外,主要是採取「務實、不當頭、不事張揚」態度。

  由上述趨勢可看出,開發中國家透過WTO舞台,紛紛組成各種集團,居其中主導地位之中國大陸,與開發中國家在各項領域中的合作與知識共享,以及對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提供大量的貿易援助,其成績表現有目共睹,不僅強化了開發中國家的談判勢力,也增加了它在多邊貿易體系的話語權。未來中國大陸如何因應國內外經貿環境變化,更深入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的改革,積極參與國際經貿遊戲,並爭取話語權、影響規則之制定,實現國家可持續性發展策略,已成為受關注的焦點之一。

中國大陸在WTO爭端舞台之策略立場與能力建置有其努力學習的轉變過程

  Pasha L. Hsieh(2011)指出,中國大陸對於國際法律體系的立場,受到文化因素、歷史經驗以及馬克思與列寧思想影響甚大。Kristie Thomas(2011)甚至推論,大陸方面可能認為,若循司法途徑提起訴訟,此舉表示大陸在雙邊磋商的挫敗。此一現象,不獨為中國大陸有之,受「中國文化」影響的其他東亞國家,如日本、韓國等,在加入WTO初期,亦偏好選擇以雙邊諮商方式,解決區域內之貿易紛爭。例如,2000年中國大陸與日本椎茸案(shiitake mushrooms)、2004年中國大陸與日本、韓國的紫菜進口配額案等。

  在被聯合國接受並擁有提名國際法院法官的權利後,中國大陸政府對於國際法的看法,逐漸有了轉變。1970年代中國大陸對於國際法的看法,可說是「沉默的規則接受者」,並不去挑戰任何國際法形式上的效力,但往往會去質疑其普遍適用性。Hsieh認為,中國大陸關心的是國家主權是否因此而有減損,甚至明白表示國際法院的應訴管轄權是有疑問的。至於在經濟或政治場合,是否該主動參與國際規則的形成,當時並非中國大陸政府所關切的重點。

  中國大陸政府的思維歷程,亦反映在中國大陸對於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立場,根據Henry Gao(2011)分析,約可略分為以下三個時期:

1. 規則接受者(rule-taker)

  自中國大陸加入WTO至2006年的這段時間,中國大陸對於WTO訴訟採取一個相當小心謹慎的態度。作為WTO新成員之一,且對於WTO規則仍處於摸索學習階段,在此階段,較著重於學習與了解WTO規則,而非在個案取得勝訴。

  當時中國大陸為了避免訴訟,一旦案件被起訴或有起訴之虞,往往會儘快與控訴國取得和解,即使依WTO規則中國大陸很可能抗辯成立。例如,2004年美國對中國大陸提起的半導體產業增值稅退稅案,同年3月美國提出諮商請求後,在4個月內即迅速取得和解。與此同時,在歐體(歐盟前身)預告將向WTO提起控訴中國大陸對於鋼鐵製造的重要原料-焦碳(coke)的出口配額措施後,2個月內,中國大陸也讓步同意取消該措施。在牛皮紙板案(Kraft Linerboard case),美國指控中國商務部對於2006年9月進口的美國牛皮紙板課徵的反傾銷稅違反反傾銷協定,隔年1月6日,美國甚至揚言將向WTO正式提起訴訟,1月9日中國大陸政府立即宣布取消該項措施。

2. 規則影響者(rule-shaker)

  為能夠更進一步了解WTO爭端解決程序,中國大陸在加入WTO幾年後,才開始以第三方的地位參加WTO訴訟。大約從2003年至2006年左右,中國大陸幾乎以第三人地位參加了每件有爭端解決小組處理的案件,使其更為瞭解WTO 爭端解決的運作規則,並進而建立起未來成為訴訟一方的信心。

  同時,官方的態度及其他開發中國家的作法,也對於中國大陸決定採取更積極的應訴策略有相當的影響。不過,最為關鍵的轉變是在2006年3月,當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共同向WTO起訴的限制汽車零件進口案,主張中國大陸對部分進口汽車零件視為全車進口並課徵額外稅捐,相當於較高的全車關稅與車零件所適用的較低關稅之間的差額。就法律上而言,中國大陸的關稅措施似乎是違反了其承諾的WTO義務,尤其是大陸在加入WTO時,議定書已具體明示對於進口汽車零件不課徵超過10%的關稅。但是在這個案子,較為特殊的是,中國大陸此次一反過往尋求諮商解決的途徑,反而決定在這個案子(即使並沒有有力的理由可以獲得勝訴),採取積極應訴的策略,一路從爭端解決小組走到上訴機構的程序,直到2008年12月上訴機構提出報告為止。

  後續的幾個案子,尤其是美國控訴中國大陸違反智慧財產權保障措施案及影響出版品及其他視聽產品之貿易權與配銷服務案。在所有這些案件中,中國大陸積極運用法律論述試圖去動搖或甚至是變更既定規則,使其朝有利於己的方向發展。這些法律策略不限於大量的實體法論述,也包括程序規則的抗辯手段,因為若一案子程序上抗辯成立,則該案勝訴的機會將大幅降低。例如在違反智慧財產權保障措施案,中國大陸就攻擊控訴國程序上的瑕疵,譬如某些證據不具備證據資格等;同樣的,在影響出版品及其他視聽產品之貿易權與配銷服務案,中國大陸也抗辯表面證據未能成功建立的「證據規則」等程序上的理由。由此可見,中國大陸在運用詭辯技巧上已愈來愈熟練。

3. 規則制定者(rule-maker)

  對中國大陸而言,若欲透過多邊談判架構變更其加入WTO議定書的內容與條款,相當困難,因此,剩下的唯一選項就是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上,透過法規的「創造性詮釋」空間,試圖挑戰其內容,以減緩負面衝擊。就WTO規則之實質面來看,由於中國大陸主要將注意力放在對其較不利的規則上,所以較傾向於參加發展中國家所組成的「談判聯盟」。

  例如,當大陸企業已普遍成為反傾銷措施主要對象時,中國大陸就曾提議修改反傾銷協定之「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provisions,簡稱S&D)」,尤其是對於「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中國大陸更是強力主張廢除,因為許多貿易摩擦,尤其是反傾銷與補貼的認定,往往涉及到該市場是否為一經濟市場而在計算標準上有所差異。就WTO程序規則來看,在爭端解決程序的諮商階段,中國大陸也經常訴諸於「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抗辯已開發國家之訴求,因該條款要求已開發國家須採取「節制」手段。此外,中國大陸也對爭端解決機制提議加強第三國的權利;例如,允許第三國可參加「所有實質審理會議」,而不以現行DSU爭端解決規則瞭解書工作程序規定之「第一次實質審理會議」為限,因為若第三國權利可加強,將有助於中國大陸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參與WTO訴訟。

  自中國大陸2001年底加入WTO後,2003年首次以第三國身分參加美國紡織品原產地規則案,至2014年3月止,以第三國身分參加的案件就已累積到104個案子,並且也超越其他更早加入WTO的開發中國家。例如,巴西以第三國身分參加的案件有79件、印度93件及韓國80件。顯見,以第三國地位參與WTO訴訟乃中國大陸重要的策略。

  值得一提的是,自從2008年9月至2014年3月,中國大陸更以控訴國地位提起WTO爭端解決案件,累計達10件,其中有4件就是針對中國大陸加入WTO議定書條款而來。雖然「中國議定書」中的反傾銷調查所適用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隨著落日條款即將於2016年告終,然而,由於反補貼調查日形重要,並成為大陸企業未來要面對的主要問題。中國大陸政府希望透過爭端解決程序將這些條款進一步闡明,進而朝有利的方向改變。可以說,中國大陸對國際經貿遊戲規則之主導力愈高,已非加入WTO初期所可比擬。

台灣被提控反傾銷密集度近年有惡化之勢,尤以中國大陸對台灣產品廣義解釋反傾銷法相當值得關注

  根據WTO統計,1995年至2012年期間,全球反傾銷案件共4,230件,其中,以中國大陸被控訴最多,有916件,其次為南韓(306件)、美國(244件)與台灣(234件)。若將各國被控訴案件除以該國之總出口值,計算平均每千億美元出口之被控訴反傾銷案件密集度,在此期間,中國大陸、南韓、美國與台灣分別被提出控訴6.6件、6.2件、2.1件與7.3件,以台灣為最高。其中,2011年中國大陸、南韓及台灣被提控反傾銷密集度分別為2.7件、2.0件及3.1件,2012年則分別為2.9件、4.0件及7.7件,亦以台灣的增幅最高。也就是說,1995年至2012年,台灣不僅被提控反傾銷之密集度高居全球第1名,同時近年來台灣被提控反傾銷密集度的增加速度遠超過中國大陸與南韓。對於高度依賴出口的台灣而言,這是相當嚴重且需重視的問題。

  另根據WTO官方網頁及Bown(2012)[5] 之統計,在2002年至2009年期間,中國大陸共計對台灣提出16件反傾銷控訴案,其中有1件撤回、1件終止調查,因此,共有14件反傾銷控訴案成立調查。在16件案例中,依「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分類,有9件屬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4件為人造纖維製造業,紙業、鋼鐵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各1件。

  不過,對於台灣被中國大陸控訴反傾銷案之癥結,值得一提中國大陸反傾銷制度的內涵。由於中國大陸出口企業頻被國際夥伴控訴反傾銷,基於重新建構立法體系及制度框架,以積極應對日益頻繁的貿易摩擦調查和訴訟,可有效制止和防範外國產品對國內產業的衝擊和損害,及時保護國內產業的利益。因此,2001年12月中國大陸加入WTO後,20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該條例取代1997年3月22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從此中國大陸的反傾銷制度邁入新時代。

  然而,根據中國大陸《反傾銷條例》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指出,「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並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採取反傾銷措施」。第二章「傾銷與損害」的第七條亦指出,「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換言之,對於反傾銷案立法中的實質性阻礙損害標準,相對於WTO規範,中國大陸採取「廣義」的解釋,可能早在損害發生之前,因為大陸有「新建」產業之需求,就可採取反傾銷措施。根據本研究所訪談的企業表示,台灣產品的售價其實較大陸產品高,若依據國際慣例,根本不致於被大陸控訴反傾銷。但中國大陸基於培育國內新產業、保護自己的企業,針對台灣產品廣義解釋反傾銷法之下,台灣企業就會被判定為傾銷成立。此外,企業更無奈的表示,被課傾銷稅之期限有一再續延之傾向。

  隨著中國大陸由國際經貿遊戲規則的接受者,逐漸變成制定者,其異於國際慣例之反傾銷法解釋,以及課傾銷稅之期限一再續延之處理方式,迄今由於我企業居於弱勢,只能被動接受。但未來在ECFA談判時,建議政府可就本議題提出協商。畢竟,中國大陸之作法亦可視為鼓勵企業到大陸投資的誘因之一,為了讓台灣企業「根留台灣」,協助企業因應貿易摩擦之重要性,應不下於政府正在積極爭取的加入全球區域經貿整合之作為,本議題對台灣企業的影響面相當值得關注。

【本文原載於《經濟前瞻》雙月刊,第155期,2014年9月12日】

[1] 劉宏松(2009),「中國的國際組織外交:態度、行為與成效」,《國際觀察》,第6期,頁1-8。

[2] 田建明,《中國軟實力戰略研究—國際形象、國際責任與國際制度的戰略互動》,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10年。

[3] 鄒應猛(2010),「國際體系轉型與中國國際話語權提昇戰略」,《東南亞縱橫》,第10期,頁85-90。

[4] 張世忠、孫豔(2013),「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對外貨物貿易發展研究」,《淮海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11卷第6期,頁28-33。

[5] Bown, Chad P. (2012), “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 available at http://econ.worldbank.org/ttbd/g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