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重要議題評析(月報)

WTO/全球情勢分析:美國試圖改變對上訴報告之共識決採認方

發展動態

美國川普(Donald Trump)政府表示,若WTO不遵守其程序規則,美國將保留單方面阻止裁決通過的權利。

929日,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會議上,美國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正當性表示關切。在WTO爭端解決規則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中第17條規定,上訴機構應由7人所組成,每一個案件應由其中3人處理。美國貿易官員表示,在近期通過的上訴機構報告中,有兩位已卸下職務的上訴機構成員拉米雷斯艾倫德茲(Ricardo Ramírez-Hernández)和金鉉宗(Kim Hyun-Chong)的署名,該兩位成員的簽名是在他們任期屆滿後所為,因此美國認為該份報告並不符合DSU17條的規定,所以該報告不受DSU17.14條採認程序(Adoption of Appellate Body Reports)的拘束;美國認為此時DSB應該以DSU2.4條「共識決」的方式來採認這份上訴機構報告。

基本上共識決可分為兩種-正面共識決(positive consensus)與負面共識決(negative consensus)。目前WTO DSU中關於上訴機構報告的採認是採取負面共識決的方式,亦即上訴機構報告由DSB通過後爭端各方應無條件接受,除非DSB在報告分送給各成員後30天內經協商一致決定不採認該報告。美國目前提出的解決方案,似欲改以正面共識決的方法來採納DSB的報告,在此方法運作下,所有會員須皆表示同意,始視為決議通過。因此美國的倡議被認為有可能讓單一WTO會員有杯葛不利裁決之採認的機會,進而影響目前多邊爭端解決體系的運作。

美國官員的發言被外界認為是權力政治的展現,美國持續阻撓上訴機構成員的遴選程序已長達數個月,此舉將提高WTO爭端解決機構成員缺額的風險,且同時也對其他成員施加壓力,要求他們接受美國先前針對WTO爭端解決機制所提出的改革方案。美國的主張也被認為可能用來干預上訴報告的採認。

雖然美國聲稱其意圖是要遵守DSU的規定,但其他WTO會員認為這種做法很不尋常,並質疑川普政府背後的真正目的。由於DSU要求至少有三名成員參加任何上訴機構的調查,其他WTO會員擔心,若美國持續阻止遴選程序,20191210日後,上訴機構將只會剩下四名成員,對於WTO的裁判功能影響極大。

【主要取材自 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7102日;Reuters business news2017929日】

重點評析

自從美國川普總統上任以來,其與貿易談判官員對WTO制度的挑戰與質疑,始終存在,特別是對於WTO爭端解決機制運作效率,以及若干對美國不利裁定之WTO案件結果,減損了美國合理捍衛本身利益之權利,也不符合WTO當初設計爭端解決小組及上訴機構成員之功能。鑑於去年上訴機構成員有兩名需重新遴選任命,美國即開始以應先處理WTO爭端解決機制系統性問題,持續杯葛相關遴選程序。又日前美國在今年929WTO DSB會議上,以「印尼控告歐盟脂肪醇反傾銷措施」(DS442)上訴審查報告採認程序不符合DSU17條規定,主張該採認程序有誤。美國在DSB會議上表示,審理該案的上訴機構成員原本有三人,但其中金鉉宗(Kim Hyun-Chong)任期僅至81日,而該案報告完成且發送會員的時間點卻在95日,換言之,該份報告最終並非由三位均在「任期有效期間」的上訴機構成員作成,因此不符第17.1條要求應有3位成員處理之規定。基此,印尼訴歐盟一案報告非DSU17條所界定之「上訴機構報告」,爰不應透過第17.14條「上訴機構報告之採認」(即負面共識決)議事規則進行。

基本上依DSU規定,WTO爭端解決機制僅有三種事由應透過「負面共識決」通過,分別是:爭端解決小組成立之請求(第6條)、報告之採認(第16.4條小組報告、第17.14條上訴機構報告)、以及授權報復之請求(第22.6條)。除此之外,在DSB架構下的其他事項仍應按一般WTO議事規則,以「正面共識決」方式為之,此為DSU2.4條明確表明之規定。易言之,美國主張印尼訴歐盟該案的報告既然不屬第17條「上訴機構報告」之形式,反之應屬DSU2.4條採「正面共識決」加以通過之其他事項。

然而「印尼控告歐盟脂肪醇反傾銷措施」(DS442)上訴報告,程序上已於929日採認通過,倘美國確實對此報告效力有所質疑,更早時點即可提出,但日前方提出此項質疑,恐只是美國為了與其他會員對WTO爭端解決之改革,尋找新的角力戰場,在使WTO秘書長及其他會員後續能與美國進行更積極的協商,而非意在改變報告採認的議事規則(顏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