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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A/各國情勢分析:ECJ近期將公布歐盟FTA未來是否均需成員國內議會批准的法律意見

發展動態

歐盟與新加坡自20103月展開FTA談判,並於201212月達成《歐盟-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EU-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 EUSFTA)。新加坡為歐盟第1個簽署FTA的東協國家,並且僅次於韓國第2個簽署的亞洲貿易夥伴。不過,歐洲民眾對於歐星FTA投資專章與投資爭端相關規定有所疑慮,以致歐新FTA與歐加FTA的批准懸而未決。歐星FTA明定該項協定應僅由歐盟及新加坡共同簽署,排除歐盟各成員國之同意權限,歐盟執委會因而就此尋求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的法律意見。

歐洲法院英國籍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夏普斯頓(Eleanor Sharpston)於20171221日提出EUSFTA相關法律意見。其法律意見書指出,歐盟對外簽署貿易協定未來應劃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屬於歐盟的「專屬權限」(exclusive competences),僅須由歐洲議會及28個歐盟成員國貿易部長批准即可通過的快軌(fast track);第二部分則為歐盟及其成員國的「共享權限」(shared competence),除歐洲議會及歐盟貿易部長外,尚須取得歐盟38個國家及區域議會的支持方獲批准。整體而言,雙軌模式可使歐盟未來FTA可先部分批准生效,而不再因冗長的條約批准程序而延宕。預計ECJ的最終裁決也將影響歐盟未來《跨大西洋貿易及投資夥伴協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及歐盟多數貿易協定,特別是涉及投資議題的新世代貿易協定。

【主要取材自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uractiv20161221日;Europe Politico20161222日】

重點評析

歐星FTA明定該協定應僅由歐盟及新加坡共同簽署,因而排除歐盟成員國的同意權限。歐盟執委會依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218條第11項,請求ECJ認定歐盟與第三國簽署協定是否符合TFEU規定。原則上,歐盟成員國與歐盟機構,包括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或執委會得請求ECJ與協定相關法律事宜進行裁決。如ECJ最終裁決認為相關協定不符合TFEU,則該項協定必須在其生效前修訂,或是修改TFEU的相應條文。

英國籍佐審官夏普斯頓在20171221日已提出法律意見,對歐洲法院即將公布的正式裁決並無拘束力。ECJ預計將於2017年上半年度針對歐星FTA簽署是否符合TFEU規定完成其最終裁決,不過實務上,ECJ通常依循佐審官意見做出最終裁決。

夏普斯頓首先指出,歐星FTA必須由歐盟及其成員國共同簽署。其次,該項法律意見闡明,歐盟僅在若干貿易領域下享有「專屬權限」,如貨品貿易、再生能源發電、服務貿易、外人直接投資、智慧財產權的商業議題、競爭法、貿易永續發展、海洋及生物資源保育、鐵路及公路運輸服務有關貿易等議題。至於歐盟及其成員國必須依「共享權限」進行對外簽署協定議題,則包含如空運及海運服務有關貿易、涉及運輸服務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等非商業議題、有關勞工及環境標準制定等。

先前《歐盟-加拿大全面經濟貿易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除了歐盟機構與成員國批准外,另尋求各國議會批准同意。201610月遭到荷蘭及比利時法語區議會的反對,而致該協定一度瀕臨破局,造成歐盟對外貿易談判形象重挫。雖然執委會期盼ECJ最終認定將所有對外貿易政策歸於歐盟機關專屬權限,無須各國及區域議會批准。但若ECJ最終裁決與佐審官意見近似,未來歐盟38個國家及區域性議會將對歐星FTA具有否決權。(吳柏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