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重要議題評析(月報)

WTO/全球情勢分析:COP21《巴黎協定》最新發展動態

發展動態

聯合國於今(2016)年422日於紐約總部舉行《巴黎氣候變遷協定》(Paris Climate Agreement)簽字儀式,直至429日止,共有177個簽約國正式在協定上簽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Ban Ki-moon)在閉幕式演說時表示,各國政府在去(2015)年12月寫下新歷史,而簽署儀式則是對於全球共同解決氣候變遷問題投下信任票,希望各國政府能致力於早日使協定生效。

根據規定,《巴黎氣候變遷協定》在至少得到55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締約方的批准後30天方可生效。目前,世界最大經濟體及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都在22日的儀式中簽署了此一協定。根據程序,各國在簽署協定後必須進一步獲得國內接受或批准。其中有15個國家不僅簽署了協議,同時還向聯合國提交了協議的批准文書,這些國家大多為深受氣候變遷之苦的小島嶼開發中國家。

除法國總統歐蘭德(François Hollande)、加拿大總理杜魯道(Justin Trudeau)、美國國務卿凱瑞(John Kerry)、中國大陸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等各國國家元首、外長、政府高階官員及其他政要參與簽字儀式外,致力於宣導氣候變遷問題的聯合國和平信使、好萊塢影星李奧納多(Leonardo DiCaprio)也參與儀式並發表演說。

此次會議最受到矚目的是,中國大陸對於對抗氣候變遷議題的看法與作法,中國大陸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在記者會上表示,在去年的巴黎會議之前,中美兩國已就氣候變遷談判取得了共識,為巴黎會議的成功和協定的達成奠定了政治基礎;之後,中法亦就巴黎協定的可持續性取得了共識;今年330日,中美兩國又發布聯合聲明,為促進巴黎協定的簽署和早日生效注入了政治推動力。其宣布,中國大陸將推動在今年920日二十國集團(G20)杭州高峰會之前完成參加協定的國內法律程序,促使協定獲得普遍接受和早日生效。此外,中國大陸將切實做好國內的溫室氣體減排工作,落實「十三五」碳強度下降目標,實行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進一步深化低碳城市等試點示範,推動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提前規劃實施2020年後的配套政策措施,積極促使二氧化碳排放儘早達到目標。同時,中國大陸也將繼續積極推動氣候變遷國際合作和南南合作,今年還將啟動「中國大陸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的運作,包括幫助其他開發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遷的融資能力。

【主要取材自聯合國,201642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網站,2015年,57日】

重點評析

在歷經兩個禮拜的馬拉松式談判之後,眾所矚目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國會議(21th 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21)終於在去(2015)年1212日通過最新的國際氣候協議《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成為2020年後國際間執行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調適工作的依據。自2016422日開放簽署以來,直到429日止,已有177份對於此協議的正式簽署,顯示世界各國對於此協議的高度參與及期望。

《巴黎協議》之所以受到如此的關注,主要基於幾個理由,這同時也是我們後續持續觀察的重點所在。首先,此一協議為國際氣候談判的一個新里程碑,關鍵在於《巴黎協議》是一個正式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氣候協定,其取代了《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讓氣候風險的管理更加正式的被決策者納入管理架構中。例如在本次協議中明訂,簽署國必須衡量自身的貢獻能力,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以做為未來溫室氣體管理策略之規劃依據,以及成效衡量之基準。相較於《京都議定書》時期採用由上而下的減量目標設定方式,NDC這種由下而上的規劃策略,預期較具可達成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京都議定書》後期,一些影響世界氣候協定能夠成功發揮成效的關鍵國家,如美國、中國大陸等,從過往的保留態度,到這次的正面參與成為簽署國,這樣的轉變給予了其他簽署國信心,因而帶動了此次協議的高度參與。除此之外,《巴黎協定》給予了世界各國一個明確的訊號,預期也將使相關綠能產業投資者投入更多資金進行發展。透過經濟商機力量的帶動,以及國際綠色金融工具的使用,相關技術的開發及傳播力道,也將較協議未簽定前來得更加樂觀。

然而,《巴黎協議》的簽定及近期發展雖正朝向正面的方向推進,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確定性。部分評論指出,儘管《巴黎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實質執行層面上,卻也因缺少法律救濟(remedy)相關規定,只能透過訴諸外交管道、道德訴求與國家形象考量、媒體與公民社會輿論壓力等方式給予無法達到承諾國家壓力,而難以給予實質的違約懲罰,此一特質亦恐將對《巴黎協議》所欲達成的環境目標有所影響,此為該協議潛在的不確定性。

綜言之,隨著近期《巴黎協議》的正向發展(即大量的國家簽署),在世界各國氣候政策的擬定上或是相關綠色產業的發展上,無疑都是一個正向訊號。部分評論者對於《巴黎協議》的質疑,來自於協議之中目前尚未有實質的懲罰手段,致使遵約(compliance)成效是否能夠滿足此協議預定的全球環境目標,仍是一個未定之數。此一議題預期將是未來全球氣候談判的重點議題,在後續的談判裡是否能夠發展出增進遵約效果的共識作法,值得持續關注追蹤。(綠色經濟中心 劉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