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重要議題評析(月報)

WTO情勢分析:WTO會員宣示執行2011年LDCs服務業豁免決議

發展動態

WTO會員於今(2015)年25日在日內瓦召開之WTO服務貿易理事會(CTS)高階會議就如何執行2011年通過之服務業豁免決議進行討論,並對低度開發國家(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LDCs)提供服務業市場進入之優惠待遇。

WTO官方於26日發布之消息指出,此次會議上共有超過24WTO會員同意對48LDCs就多項服務業部門與服務提供模式給予優惠待遇。CTS主席崔皙泳(Choi Seok Young)除贊許此項議題獲各方高度參與之外,並認為此項會議是啟動LDCs服務業豁免的重要基石。WTO會員預計將於319日召開下次CTS會議,繼續討論此項議題。

此次會議係基於2011WTO8次部長會議之決議,允許其他會員對LDCs會員提供更為優惠之市場進入待遇時,無須遵守最惠國待遇之義務。惟直至LDCs於去(2014)年向WTO提出共同要求清單(collective request),並明確指出渠等希望取得優惠待遇的服務業部門與服務提供模式時,該項決議始有具體進展。

在開放業別及服務提供模式方面,多數會員代表在本次會議上,表示願意在專業服務、資訊科技及電腦服務、其他商業服務、營造服務、配銷服務、金融服務、運輸及物流服務、觀光服務、休閒及運動服務等服務業部門的模式123方面提供較優惠的市場進入,且幾乎不採取任何限制。至於模式4的開放,則包括擴大LDCs商業人士的短期入境、對LDCs免除經濟需求及勞動市場測試,並延長LDCs專業人士進入部分市場的停留期間。一旦會員完成其國內程序並通知WTO之後,即可實施此等優惠待遇。

同意給予優惠待遇的WTO會員之中,印度、中國大陸、墨西哥、歐盟、加拿大、澳洲、挪威、日本及瑞士均同意在多項服務業部門中免除若干限制,並對開發中國家的服務業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培訓。其中,歐盟表示其將強化營造服務之服務提供者的市場進入,包括獨立服務之提供和畢業實習生的進入,並將延長來自開發中國家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的停留期間。加拿大則表示其將提供涵蓋率高達75%的服務業部門,完整或幾乎無限制的市場進入。至於澳洲則具體指出,在模式4有關服務提供者的短期停留方面,將提供電腦及商業服務提供者在阿德萊德大學(Adelaide University)內進行技術援助和能力培訓。

此外,印度則提供「最具創意性」的優惠待遇,承諾在數項服務業部門中免除市場進入限制和申請人員的簽證費用。印度更強調其將提供營造服務之服務提供者和獨立專業人士的市場進入,並在該領域中每年訓練1,000名專業人員成為管理顧問、技術顧問和專案經理。墨西哥則表示其將對來自LDCs,包括現行自由貿易協定下之服務提供者提供市場進入。中國大陸則強調將在建築物服務、印刷服務、清理服務、電信服務和觀光服務的市場進入方面,提供特別優惠待遇。其他如巴西、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和南非則均承諾將對LDCs降低市場進入障礙。

WTO秘書長阿茲維多(Roberto Azevedo)發布聲明指出,WTO會員毫無延遲地將「峇里套案」(Bali Package)的所有內容付諸實行,特別是決定啟動LDCs服務業豁免決議這點相當重要。阿茲維多並敦促可能提供優惠待遇的WTO會員,應明確指出其欲賦予LDCs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內容。WTO會員同意在深入了解並分析本次會議內容後,於今年731日前與其本國政府共同處理優惠待遇之承諾。

最後,身為LDCs集團代表的烏干達貿易與工業部長基揚巴德(Amelia AnneKyambadde)表示,此次會議象徵著「WTO可信度的決定性測試」,而會議的成功結果將對貧窮國家數百萬的人民與生計產生重大影響。

【取材自WTO Reporter201529日;Washington Trade Daily201526日】

重點評析

從低度開發國家(LDCs[1]集團所提出之共同要求清單(S/C/W/356)觀察,LDC國家已經深刻體認到自身發展服務貿易出口之重要性,並有意憑藉WTO服務貿易規範體系之運作,作為其對外拓展服務貿易之助力。LDCs國家服務業產值已經接近其國民生產毛額(GDP)之47%,顯示服務業活動為其國內經濟發展之主力。相對於此,LDCs國家服務業出口值卻僅占其出口總值之11.6%LDCs國家商業服務業在全球服務業貿易之比重更是僅有0.6%,顯示LDC國家服務業在全球貿易體系中仍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此一趨勢背景下,本次共同要求清單之提出,顯示LDC國家對於「峇里套案」中LDCs服務業豁免決議之具體執行展現了強烈的企圖心,有意藉由各會員承諾豁免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相關義務的方式,取得較有利之市場進入機會。

進一步針對該豁免決議之法律性質進行分析,目前各會員討論LDCs服務業豁免決議之CTS高階會議,其性質上為GATS優惠待遇承諾之談判。以開放「獨立專業人士」之要求為例,會員針對低度開發國家團體(LDC Group)回應若是涉及服務業「獨立專業人士」之額外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 MA)開放,性質上屬於按照GATS16.2條,給予特定WTO會員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有關市場進入之開放承諾。由於各會員向CTS高等會議提出優惠待遇承諾僅適用於LDC會員,此違反GATS2條之最惠國待遇義務,因此必須根據《WTO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第9條之規定取得豁免。因此,2011年部長會議已據此做成針對低度開發國家特殊待遇所作成之豁免決議(WT/L/847),對於會員給予低度開發國家之優惠待遇之通知(notification),若屬於市場開放者,給予最惠國待遇之豁免。

另一方面,部分共同要求清單中所提出之豁免要求,並未涵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所規範的範圍內,諸如清單B項所提簽證、工作許可與居留權之豁免要求,包括:加速簽證核發程序、應備文件、豁免財力證明、退還簽證費用等。此類簽證規定涉及各會員國家主權之行使,有關簽證審核之准駁與理由、規費之收取,均不適宜納入服務業承諾談判之議題範圍。因此,此皆豁免要求未來能夠獲得各會員應允之可能性較低。

除此之外,清單C項所提豁免要求涉及專業人事資格之認可,以及LDC教育機構之認證,由於各專業服務業之資格需求不同,且LDC國家要求豁免之專業服務業並未清楚界定,為避免資格豁免對專業服務品質產生不良影響,各會員恐將難以一概給予資格之認可。同時,針對LDC國家要求提供LDC教育機構頒發之文憑及學位、提供LDC國家線上測驗不須旅行至該國接受測驗等事項,相關豁免要求對於會員國內現既存之認證制度勢必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其執行難度相對較高。(王煜翔)。



[1] 目前聯合國認定之LDC國家如下,其中畫底線者為我國邦交國:阿富汗、馬達加斯加、安哥拉、馬拉威、孟加拉、馬利、貝南、茅利塔尼亞、不丹、莫三比克、布吉納法索、緬甸、浦隆地、尼泊爾、柬埔寨、尼日、中非共和國、盧安達、查德、聖多美普林西比、葛摩聯邦、塞內加爾、剛果、獅子山、吉布地、索羅門群島、赤道幾內亞、索馬利亞、厄利垂亞、南蘇丹、衣索比亞、蘇丹、甘比亞、東帝汶、幾內亞、多哥、幾內亞比索、吐瓦魯、海地、烏干達、吉里巴斯、坦尚尼亞、寮國、賴索托、葉門、賴比瑞亞、尚比亞、萬那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