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動態
美國商會在本(2014)年9月8日提出「中國大陸競爭法施行所帶來的競爭利益:中國大陸反壟斷法適用及產業政策所扮演之角色」(Competing Interests in China's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Application and the Role of Industrial Policy.)報告,該報告中指出中國大陸《2008年反壟斷法》(2008 Anti-Monopoly Law, AML)雖然表明將依據入會時之承諾鼓勵市場進行公平競爭,但實際上的執行方式卻與官方聲明有所出入,並且對於外國公司存在歧視性待遇。
該報告係由美國商會大中華區資深主任王傑(Jeremie Waterman)及美國商會全球監管合作副總裁肖恩希瑟(Sean Heather)共同主筆,報告指出中國大陸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China's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多以反壟斷法調查為手段,迫使外國公司降低消費品價格,此舉等同於要求外國公司限制貨品進口的價格,因此,極可能違反GATT 1994第11條,關於貨物進口限制禁止之規定。
自2008年底至2014年7月,已經有26件企業併購相關案件得到救濟補償,大部分案件涉及外國公司間交易,或外國對中國大陸國內交易,並以前者占多數;報告顯示,26件案子中有4件涉及外國對中國大陸國內交易,且當事方多為大型跨國公司,如可口可樂、Google、沃爾瑪(Wal-Mart)及微軟。而中國大陸雖然已經針對國內部分企業做調查,但目前並未發現任何國內對國內的企業併購獲得救濟補償,且由於所有的調查並非以相同程序進行,中國大陸在調查程序的公正性及透明性上亦受到質疑。然中國大陸官方對前述情況提出反駁,表示反壟斷法對國內外企業之適用並無差異。
【主要資料來源:WTO Reporter,2014年9月9日】
重點評析
對於中國大陸利用反壟斷法等手段,作為達成國內政策之工具一事,美歐各國早有探討不滿。事實上,除了反壟斷法外,近期亦傳出中國大陸政府將蘋果產品排除在政府採購清單之外,引起外界關注。剖析此事,起因於中國大陸尚未真正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其政府採購方式與WTO會員並不一致,導致中國大陸可藉此扶植本地產業,甚至表達政治立場。中國大陸政府採購與國際作法最大的不同,在於其明文規定優先採購國產品的制度。另外,當其他國家要利用如「綠色採購清單」引導發展時,會以產品、服務的效果為主要標準,例如碳排放量、節電程度等,凡是符合標準就能納入採購範圍,中國大陸卻是直接點名廠商,一旦未列名者,就不會被納入採購範圍。政府向來是市場重要的購買者,若能列入中國大陸的「國產品優先採購名單」,或是「綠色優先採購名單」,就能對產業產生引導效果。
中國大陸之優先採購清單,會影響中央至各地方政府的採購項目,包含科技、車輛等各式商品,一旦廠商未被納入名單,各政府機關採購時便會略過,此為中國大陸為保護、扶植本地產業常使用的一種手段,也是一種傳遞政治意見的表態方式。過去中日關係不睦時,就可常見日系車輛未被納入政府採購清單之中。
事實上,在產業政策方面,中國大陸常見之作法包含利用各種「蘿蔔與棍子」之手段,促使外資朝向其產業發展政策靠近。其次為扶植「本地冠軍」後進行市場開放。本次反壟斷法可能較屬於前者。但對於扶植本地冠軍一事,則包括電子商務、銀行、營建、運輸及能源等產業發展。蓋中國大陸了解這些產業長期無法逃避市場開放壓力,須在還能抗拒壓力的時間內,大力扶植有競爭力的產業,而採購清單,或是用資安問題排除外商,都是其冠冕堂皇的常用手段。這點由網路產業發展來看就相當清楚,包括阿里巴巴、淘寶網的成功,都是中國大陸政府保護之下,扶植起來的本地冠軍,這類型產業在中國大陸都受到高度管制,也因此具外資身分的eBay、亞馬遜在中國大陸的發展都不成功。由於臺商在中國大陸是準外資,除非有特別規定,臺商待遇都是比照外資,因此臺商產品也受到這樣的威脅。蓋至少目前為止,臺商不是中國大陸要扶植的對象,反而是要防守的對象,因此外商若受打壓,臺商恐受相同待遇。中國大陸雖然逐步走向市場經濟,以政策干預市場運作仍是目前為止的常軌,距離完全落實市場經濟仍有很長一段距離。這也再度提醒我們,建立兩岸制度性貿易規則及官方對話管道來保護臺商的重要性。(李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