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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A情勢分析:TTIP第六回合談判聚焦監管制度;投資保護與地理標示議題立場分歧

發展動態

美歐「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夥伴協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未來將成為包含兩大洲8億人口的經濟體,希望藉此促進貿易復甦。但隨著歐洲議會(EP)改選效應不斷地發酵。來自歐洲各地政治相關領域的反對者已針對TTIP提出強烈抗議,並於5月歐洲議會大選上警告選民,一份不透明的協定將對歐洲帶來嚴重後果。其中,歐洲消費者與環境保護團體表示,TTIP協定所建立之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機制,使得跨國公司得以對違反協定義務之國家提出控告,對國家管制主權將帶來重大威脅。歐盟執委會已將爭端解決談判立場徵詢公眾意見,至截止前已收到15萬份意見書,惟該等意見書之實質內容,可能有待11月後方可整理完成。不過,由於歐盟與加拿大已完成之(The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之談判,CETA將納入ISDS,此一情勢不僅將使尚未底定的CETA談判更加棘手,更使ISDS不納入之TTIP談判之主張,失其正當立場。如歐盟執委會貿易執委德古特(Karel De Gucht)表示,協議中應對於ISDS進行協商,則為當初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授權賦予之任務範圍,若面臨歐盟理事會於授權後變卦的情況,在其他談判中亦可能如此,故歐洲議會應謹慎思考,是否須防止這樣的情況繼續存在於往後的談判中。

【主要資料來源:bilaterals.org2014625日;bilaterals.org2014722日】

重點評析

美歐TTIP之談判至今(2014)年718日已完成第六回合之談判,然於此回合後似未見有重大的具體進展。歐盟首席談判代表賈西亞(Ignacio Garcia)於此回合後表示,美歐雙方此次談判主要投入較多時間於跨議題與各業別之監管問題,特別持續討論雙方監管機關在如技術性法規、標準的符合性評估程序、以及衛生檢疫措施之監管合作,其中又以醫藥,汽車,化學品及工程等領域為主要焦點。然而,向來認定是TTIP談判中較為棘手的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ISDS)機制或地理標示(GI)保護等議題,美歐談判官員均未提及於第六回合談判中有任何新的發展。

有鑒於美國與歐盟關稅均已相對較低,固然在特定如乳製品、糖、菸品、紡織等特定項目仍有較高關稅外,美國平均MFN關稅為3.5%從價稅而歐盟平均亦僅有5.5%,從而外界多數認為TTIP談判的攻防焦點,勢必集中在監管或貿易規則的議題。雖然美歐貿易制度享有共通處的部分絕對大於不同之處,然而在若干特定領域上,相互化解美歐雙方之歧異仍有高度困難,而是否納入投資保護爭議之ISDSGI保護程度,即是TTIP最為膠著之議題。

首先關於TTIP之投資保護制度,於歐盟里斯本條約通過之前,歐盟會員國之投資保護協定係為各會員國締結之權力,亦即投資非歐盟得以越俎代庖之對外談判事項。惟在2009年里斯本條約正式生效後,對外洽簽投資協定納入歐盟專屬權限,因而歐盟必須從過去各會員國簽署之投資協定與未來歐盟擬發展之投資規範間,取得一平衡之考量。例如過去歐盟會員國之雙邊投資協定均為投資保護或促進之類型,並未有包含投資自由化性質之協定內容(亦即投資保護之適用,僅及於外人投資「已在」歐盟境內設立後,並未及於投資「申請」設立之階段);又或對於國際投資保護協定常見之「間接徵收」規範上,歐盟過去亦多限制基於法定公共政策目的之措施,不得視為間接徵收;更重要者,關於投資人與地主國之投資爭議解決管道上,過去歐盟各會員國少見採用投資人與地主國強制國際仲裁之作法,多採用優先尋求歐盟境內國內救濟程序或自願性接受國際仲裁來加以規範。然而,在歐盟與美國進行TTIP之談判下,基於美國向來對於投資規範之立場,均採必須包含投資自由化要素以及ISDS機制下,於是歐盟執委會針對多項投資協定議題,特別是針對ISDS之部分,於今年324日至713日展開為時超過3個月之公眾意見徵詢。此次公眾意見徵詢回應之踴躍,遠超乎歐盟預期,相對於過去議題可能僅有1,000份或至多1萬份之回覆情況,此次在截止後歐盟已收到約15萬份之公眾意見回覆。換言之,此次公眾意見回復之踴躍,顯見TTIP關於投資保護規範乃至於ISDS之機制,歐盟會員國均有高度之關注。

截至目前為止,歐盟執委會僅公布公眾意見之初步數據分析結果,各會員國中以來自於英國公眾回覆意見占近35%最多,又回覆意見有99.62%來自於個人意見,而非特定公民或利益團團體,此顯示歐盟公民意識對此議題之重視。然而,由於公眾意見過多,歐盟執委會已表示,對於公眾回覆意見之實質分析,可能有待11月份後方能公布重點分析結果。惟無論如何,在歐盟會員國公民意見未見分曉前,歐盟在TTIP投資規範議題談判上,勢必採取更為謹慎保守的立場,以避免與後續公布之歐盟公眾意見相悖而行。

再者,關於GI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上,歐盟對GI議題之立場向來較為強勢,如歐韓FTA納入若干高於一般國際標準之地理標示規定,例如:「香氣酒」為歐韓FTA中對地理標示酒類商品之保護範疇,即大於一般對於葡萄酒與蒸餾酒的保護範圍。其次,歐韓FTA要求雙方對於若有彼此間或其他第三國之地理標示同名時,應對於如何在確保公平待遇與不誤導消費者之情況下,訂定相關規定來處理與區別此等同名問題。又歐盟與加拿大最近完成之FTA談判,加拿大已同意對於一般具有共通名稱的乳酪產品(Asiago, feta, fontina, Gorgonzola and Munster)給予一定程度之GI保護,該等保護雖不影響現有使用該等名稱銷售之權利,惟對後到者將受到產品標示之限制。對此,美國向來對於GI保護僅用商標法加以規範,且產品適用對象亦有限制。然而加國在歐加FTA承諾之內容,勢必影響美國在TTIPGI議題上之方向,加國對於歐盟在GI保護上之承諾,難免影響美國產品在加拿大販售之權利,且美加之間有NAFTA以及正在進行中之TPP,則美國是否遂而同意提高對GI之保護程度,或有其他談判策略,則待後續觀察。(顏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