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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歐隱私權盾保護協定已進入歐洲議會批准程序

  歐洲議會之公民自由、司法和內政委員會(Committee on Civil Libertie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LIBE)於今(2016)年11月24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之會議中,針對是否支持今年2月歐盟執委會與美國所簽署之《美國-歐盟個人資訊跨境傳輸保護協議》一事進行委員會表決。本項協議之宗旨在於保護雙方基於執法目的所進行的跨境數據傳輸內容,LIBE議員以41票贊成,6票棄權決議支持該協定之簽署,為本項議案後續於12月1日舉行的歐洲議會全面表決程序奠定了基礎。

  自2013年史諾登事件爆發後,跨境傳輸數據隱私權保護議題一直是美歐雙方談判的壓力點所在。歐盟要求數據跨境傳輸應獲得更高標準的隱私保護;而美國則希望確保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和最小程度的數據在地化要求。先前美國和歐盟於2000年7月所達成的《安全港協議》(Safe Harbor Agreement),已經在去(2015)年10月遭歐盟法院推翻;判決理由指出安全港協議未達到歐盟隱私權法律的「充分保護」要求。其後美歐雙方進一步建立了隱私盾(Privacy Shield)機制,取代前述安全港協議作為雙方執法機關進行資料傳輸的途徑。新簽署的個人資訊跨境傳輸保護協議,係由美歐雙方所達成的一系列行政協議所組成之傘狀協議,故又稱「隱私保護傘協議」。該協議確立了美國和歐盟的執法部門針對反恐、犯罪防制等目的進行個人資料傳輸的基本架構,未來歐盟和美國執法機構之間交換數據時,必須遵循此一協議所定之各項隱私保護規定。

  在原先的安全港機制下,加入安全港協議的美國企業必須單獨從各個歐盟國家獲取授權,以免侵犯歐盟關於隱私權保護之相關規定。因此,目前美國和歐盟各成員國分別簽有類似的數據傳輸保護協議,惟各協議相互間所設定的數據保護標準並不相同。未來,美歐隱私保護傘協議一經生效實施後,將一併解決隱私權保護水準之落差問題。擔任LIBE副主席的德國綠黨議員阿爾布雷希特(Jan Phillip Albrecht)於11月24日的聲明中表示,該協議「表彰了美歐雙方有能力透過協商談判,消除保護標準方面的差異,以確立跨大西洋間更高的基本人權保護標準」。

  依據隱私保護傘協議之規定,歐盟和美國公民有權讀取和修正其跨境轉移的數據資料,並具有在歐盟或美國法院尋求司法途徑救濟的權利。此外,該協議嚴格限制執法機關間個人資料之轉發行為,除非轉發機關明示其已取得原始提供數據的執法機關之同意。在執法機關發現其所接收之數據有違反規定進行傳輸的情況,接收機關有義務向數據傳輸機關發出警告。隱私保護傘協議進一步明定數據保留期之設定應符合必要性和適當性原則。

  隱私保護傘協議若是於12月1日獲歐洲議會批准,代表成員國政府的歐盟理事會將決定是否於歐盟境內實施該項協議。然而,在美國方面,由於總統當選人川普尚未針對該協議表明立場,美國政府最終是否批准此一協議,目前尚未明朗。

【由王煜翔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