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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外流談判文件指出,各國敦促印度應強化軟體及藥品專利保護

  儘管「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草案中特別強調智慧財產權保障之議題,惟由於亞洲區域內最重要且在該議題備受爭議的兩大市場-中國大陸與印度目前並未加入TPP,而係參加「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因此恐仍無助於亞洲方面對於智慧財產權保障之提升。

  RCEP於今(2015)年6月8~13日在日本京都舉行第8次談判回合,與會代表包含來自16個亞洲國家的代表團及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據「知識生態學國際組織」(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 KEI)指出,主導該回合談判的主要國家為東協(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日本、韓國及印度。

  根據近來談判外流文件顯示,印度的軟體及藥品專利保護政策,均已列入RCEP談判議程。在軟體方面,由日本所提出的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專章草案中,建議應對電腦程式賦予專利權保障。然而,根據印度《專利法》(The Patents Act)第3(k)節規定,電腦程式本身並不具備可專利性(patent-eligible),故不受專利權保障。惟此項規定在解釋上仍有模糊空間,且從近來相關實務判例觀之,印度高等法院認為部分具有技術貢獻或影響的電腦程式仍有機會取得專利適格。同時,印度在RCEP談判會議上所建議的IP專章亦未特別排除軟體專利的部分。由此可推知,談判成員間對此部分的議題可能不會有太大歧見。

  至於藥品議題則為本次談判過程中最具爭議的部分。印度堅持IP專章應以《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為基礎,避免再度往上提高保障規格或另增條款。然而日本和韓國所提議的IP規則均已超越TRIPs協定之規範,包括資料專屬權(data exclusivity)與補償性專利權延期(compensatory patent term extensions),以補償藥品因上市許可過程所耗費的專利保護期間。此外,針對印度《專利法》第3(d)節規定,日本建議,對於已知物質的新形式(new forms of a known substance)而未提升物質效能之發明,應允許申請專利。對此,印度代表官員重申其不願意接受該等超越TRIPs協定下之義務範圍,以及修正印度國內法之相關規定。

  事實上,RCEP並非近來唯一針對印度專利政策進行激辯之場域。美國和瑞士即主張,應於12月在奈洛比舉行之WTO部長會議中,終結過去20年來凍結(moratorium)TRIPs協定下有關非違反協定之控訴(non-violation complaints)之規定。一旦禁令解除,任何WTO會員均得主張印度《專利法》第3d節之規定對其造成損失,而無須證明相關國內法違反TRIPs協定。

  由於RCEP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有意制訂比預期更為嚴格的保護規定,此舉將使印度在加入RCEP的談判過程中,難以維持目前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另一方面,由於RCEP當中有半數之國家同時也是TPP成員國,或者是已與美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而此意謂著這些國家也會希望其他亞洲國家受到相同智慧財產保障規範之拘束。

【由彭文君報導,取材自bilaterals.org,201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