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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開發署官員表示:各國執行貿易便捷化協定需要協助

  美國國際開發署(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USAID)貿易與監管改革辦公室主任布朗(Virginia Brown)表示,貿易援助官員已逐漸了解開發中國家實施貿易便捷化最需要協助之處。根據提交給WTO的開發中國家A類承諾(開發中國家承諾立即實施),布朗認為,開發中國家於落實海關文件單一窗口、授權營運計畫、加強控制和檢查之通知、測試程序和定期公布商品平均通關時間時,可能需要協助。此外,USAID將與其他5個捐助國及私營部門合作,提供貿易便捷化協助。

  WTO前秘書處主任埃格林(Richard Eglin)表示,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需待WTO三分之二會員批准後始生效力,然而WTO因印度糧食安全議題的要求而推遲TFA批准的計畫時程,原定2015年7月實施TFA,目前看來完全不可行。目前為止,僅有美國、新加坡和香港完成國內批准,而智利正準備立法。各國執行貿易便捷化協定的程度,將是標記WTO是否成功的要素。此外,WTO並非能力建構的運作組織,於各會員內執行TFA承諾時,無法獨力提供大量支援,必須與世界銀行、多邊和區域性捐助者及私營部門合作。

  UPS資深副總裁(Amgad Shehata)表示,為確保會員不是僅做口頭承諾,應制定一套機制,使得私部門可形成持續督促會員政府減少通關等候時間及其他貨物流通障礙的力量。位於華盛頓之某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The Suarez Firm)成員施瓦瑞茲(Evelyn A. Suarez)表示,順利實施貿易便捷化最重要的因素為各會員的政治意願,然而某些高度腐化的國家將會暗中破壞改革的意願。

  WTO總理事會於2014年11月27日通過TFA之修正議定書,並對推進杜哈發展回合之目標設定新期限。WTO秘書長阿茲維多(Roberto Azevedo)於今(2015)年2月初時呼籲WTO會員在12月10日第十屆奈洛比部長會議前批准TFA,然迄今只有美國、新加坡、香港完成國內批准;我國行政院已於2015年2月12日通過貿易便捷化協定,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由李宜靜報導,WTO Reporter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