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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針對WTO「印度熱軋碳鋼產品平衡稅案」之裁決提起上訴

  WTO於今(2014)年8月18號發布通知,表示美國已於8月13日針對WTO爭端解決小組關於「印度熱軋碳鋼產品(certain hot-rolled carbon steel flat products)平衡稅案」之裁決,提交上訴通知。WTO爭端解決機制小組於7月14日公布報告,認為美國在反補貼調查相關法規,以及對印度鋼鐵產品採取的反補貼措施,違反《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及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ATT1994)。

  本案的爭點之一,為「公共機構」(Public Entity)之認定;美國認為印度國家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National mineral development corp. ltd.)係屬於WTO《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所規範之「公共機構」,而該公司係印度國營企業,其提供部分低價鐵礦給印度鋼鐵生產商,如塔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Tata Steel),已構成補貼行為,故向印度課徵平衡稅。

  專家小組所公布之裁決書中指出,美國法規允許其國際貿易委員會(the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採用交叉累積(cross-cumulation)方式對進口進行實質性損害評估,然此一規定為《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所不許。除此之外,USITC在判斷補貼是否存在利益授予時,並未採用印度國內價格資料,且在證據不足情況下,便判定印度政府曾以授予專屬採礦租約方式,給予塔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Tata Steel)財政補助,均已違反《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相關規定。

  然而,小組亦駁回印度的部分主張,包含質疑美國商務部對補貼是否存在利益授予之判斷基準,以及美國商務部在對造國公司無法配合調查情況下,以「可得事實」(facts available)進行判斷之合法性。由於美印雙方在本案均取得不同程度的勝利,印度亦已於8月8日提交上訴通知。

  依據WTO在本月18日的通知,美國將針對爭端解決小組做成之法律結論提出上訴,要求上訴機構推翻小組關於「不允許以交叉累積進行實質性損害評估」之裁定,並重新檢視《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下,可被判定為授予補貼之「公共機構」定義。根據小組報告,所謂「公共機構」必須擁有政府的授權,或實際上藉由履行政府職能來行使該權力之機關,故美國請求上訴機構擴大定義的範圍,當一企業由政府所控制,以致於政府可自主利用該企業資源時,應將該企業認定為「公共機構」。

  依照爭端解決之程序規定,美國在提交上訴通知書後,案件會交由三位成員所組成之上訴機構進行審理,在通知書提交後的30~45天內進行言詞辯論,並於90天內發布本案最終報告。

【由蔡美儀報導,取材自WTO Reporter,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