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FTA修訂談判在即,美國對投資爭端解決條款看法不一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首次修訂談判預計將在今(2017)年8月16~20日舉行。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並於7月17日公布「重啟NAFTA談判目標摘要」,全面揭示未來美國對加拿大、墨西哥的談判走向。不過,針對投資爭端解決議題,該份文件並未對於「投資人及地主國間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 to 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提出明確建議。有貿易律師指出,美國國內對於如何設計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之看法不一。
目前NAFTA協定共有三大爭端解決機制,包括第11章(投資)、第19章(有關反傾銷與反補貼爭端解決與審查)及第20章(制度性安排及爭端解決程序)。根據「重啟NAFTA談判目標摘要」內容指出,美國未來除希望刪除第19章之外,並將調整第20章有關國與國爭端解決機制之規定。然而,該摘要並未明確說明第11章有關ISDS之談判方向。根據NAFTA協定第11章(投資)之ISDS規定,投資人得於地主國違反投資待遇義務時,向仲裁庭提出控訴。據統計,NAFTA自1994年生效以來,美國共有16件投資爭端案件被告,但美國從未敗訴。
加拿大大使館發言人指出,CETA的「投資法庭體系」(Investment Court System, ICS)規定或許可作為加拿大未來在NAFTA重啟談判的立場參考。另一方面,美國對外貿易委員會(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之投資政策專家夏拉(Vanessa Sciarra)推測,美國未在「重啟NAFTA談判目標摘要」中多就ISDS規定進行著墨,顯示當局政府應不會考慮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投資專章規定作為NAFTA的談判架構。不過,夏拉進一步表示,由於ISDS機制可為海外美國企業提供投資保護,因此ISDS規定仍可能在新的NAFTA談判中受到保留。
加拿大貿易律師赫曼(Lawrance L. Herman)認為,過去NAFTA的ISDS規定多為美國投資人引用控告墨西哥政府之徵收行為,而美國、加拿大國內本身均已對徵收行為訂有明確的法制規範,因此ISDS機制恐非美、加在本次NAFTA重啟談判的討論重點。赫曼進一步推測,儘管加拿大方面對於保留ISDS的立場並不強烈,但美國也不可能考慮採用CETA的ICS體系。地球之友高級貿易分析師華倫(William Waren)則表示,由於USTR的「重啟NAFTA談判目標摘要」僅在投資議題方面指出:「應避免賦予NAFTA國家投資人在美國境內待遇,享有優於美國本國投資人之實質保護權利」,故其推測川普政府未來應不會對現行ISDS規定作出實質修正,或僅作出形式上的微調。
華倫進一步指出,儘管美國貿易代表萊泰澤(Robert Lighthizer)日前雖曾就ISDS機制對美國主權之意義表示看法,不過其已向美國國會保證將確實遵守《貿易促進授權法》(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之規定。因此華倫推測,川普政府未來除將保留歐巴馬政府時期對ISDS的立場之外,並可能在犧牲政府規則制定權空間之情況下,為美國投資人力爭更優惠之待遇。
【由聶廷榛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7年8月7日】
目前NAFTA協定共有三大爭端解決機制,包括第11章(投資)、第19章(有關反傾銷與反補貼爭端解決與審查)及第20章(制度性安排及爭端解決程序)。根據「重啟NAFTA談判目標摘要」內容指出,美國未來除希望刪除第19章之外,並將調整第20章有關國與國爭端解決機制之規定。然而,該摘要並未明確說明第11章有關ISDS之談判方向。根據NAFTA協定第11章(投資)之ISDS規定,投資人得於地主國違反投資待遇義務時,向仲裁庭提出控訴。據統計,NAFTA自1994年生效以來,美國共有16件投資爭端案件被告,但美國從未敗訴。
加拿大大使館發言人指出,CETA的「投資法庭體系」(Investment Court System, ICS)規定或許可作為加拿大未來在NAFTA重啟談判的立場參考。另一方面,美國對外貿易委員會(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之投資政策專家夏拉(Vanessa Sciarra)推測,美國未在「重啟NAFTA談判目標摘要」中多就ISDS規定進行著墨,顯示當局政府應不會考慮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投資專章規定作為NAFTA的談判架構。不過,夏拉進一步表示,由於ISDS機制可為海外美國企業提供投資保護,因此ISDS規定仍可能在新的NAFTA談判中受到保留。
加拿大貿易律師赫曼(Lawrance L. Herman)認為,過去NAFTA的ISDS規定多為美國投資人引用控告墨西哥政府之徵收行為,而美國、加拿大國內本身均已對徵收行為訂有明確的法制規範,因此ISDS機制恐非美、加在本次NAFTA重啟談判的討論重點。赫曼進一步推測,儘管加拿大方面對於保留ISDS的立場並不強烈,但美國也不可能考慮採用CETA的ICS體系。地球之友高級貿易分析師華倫(William Waren)則表示,由於USTR的「重啟NAFTA談判目標摘要」僅在投資議題方面指出:「應避免賦予NAFTA國家投資人在美國境內待遇,享有優於美國本國投資人之實質保護權利」,故其推測川普政府未來應不會對現行ISDS規定作出實質修正,或僅作出形式上的微調。
華倫進一步指出,儘管美國貿易代表萊泰澤(Robert Lighthizer)日前雖曾就ISDS機制對美國主權之意義表示看法,不過其已向美國國會保證將確實遵守《貿易促進授權法》(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之規定。因此華倫推測,川普政府未來除將保留歐巴馬政府時期對ISDS的立場之外,並可能在犧牲政府規則制定權空間之情況下,為美國投資人力爭更優惠之待遇。
【由聶廷榛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