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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區域綜合經濟夥伴協定(RCEP)推動進展與相關議題
作者: 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 林俊甫助研究員
發佈日期: 2013/08/02

亞太區域整合的兩大路徑:RCEP vs. TPP

  為改善各國競相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導致原產地規定內容過於繁複等負面效應,亞太各國長期以來,一直有推動多國參與之區域經濟整合的構想。例如東協加三、東協加六或亞太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 Pacific, FTAAP)等提議,均以調和參與國家間的關稅、原產地、市場開放及投資等規定等,以提升貿易自由化程度為目標。但因為主導國家利益考量,或外部政治因素影響,上述區域整合構想推動成效有限。之後隨著情勢演變,近期亞太區域整合呈現出兩大主要路徑:一為以東協及中日韓等亞洲國家為主體之區域綜合經濟夥伴協定(RCEP);另一則是由美國所主導之跨太平洋經濟夥伴協定(TPP)。其中RCEP一旦實現,預計將形成全球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涵蓋的16個國家將占全球49%人口數、20% GDP及28%貿易值(2011年數值)。

RCEP推動進展

  東協推動RCEP的主要背景包含經濟與政治層面因素。經濟方面,由於現行ASEAN+1(東協與中國、日本、韓國、印度、紐澳等)FTAs間關稅減讓內容各異,降稅期程亦根據東協成員國經濟發展程度而有不同設計,以致於實際效益尚未充分顯現。其次,由於上述自由貿易協定之間未妥善調和,繁複的原產地規定導致業者實際利用率並不高。東協希望藉由RCEP改善上述制度缺失,以提升東協與夥伴國家間的貿易自由化程度。政治方面,東協主要希望透過推動RCEP,以確保其在主導區域秩序的中心地位。特別是TPP與中日韓FTA談判近期的進展,代表美國於亞洲影響力之提升,及區域重心向東北亞轉移等趨勢,更加重東協儘早完成RCEP談判之壓力。

  推動進展方面,2012年11月,於柬埔寨召開之第21屆東協峰會中,各國正式宣布將於2013年展開RCEP談判,並期望於2015年之前完成。該次峰會也宣告RCEP將以達到具備現代性、全面性、高標準,且有利於彼此利益之自由貿易協定為目標。今年5月9日至13日,RCEP第一回合談判在汶萊召開,會中成立貿易協商委員會(Trade Negotiating Committee, TNC),以及貨品、服務與投資三個工作小組,討論後續談判進行的方式。根據規劃,RCEP第二及第三回合談判將於2013年9月在澳洲,及2014年於馬來西亞舉行。由於RCEP談判僅在初步階段,以下根據東協公布之指導文件(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for Negotiating RCEP)及東協智庫─東協與東亞經濟研究中心(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for ASEAN and East Asia, ERIA)相關報告,說明RCEP預計涵蓋的內容、談判原則以及相關議題。

RCEP預計涵蓋的內容與談判原則

  在協定架構方面,與一般自由貿易協定類似,RCEP預計包括貨品貿易、服務業、投資、經濟與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競爭、爭端解決及其他議題等。

  談判原則方面,除將遵循WTO精神等一般規定,RCEP談判原則突顯其兼顧參與國家發展差異與彈性加入之原則。前者係延續東協傳統精神,將給予低度發展之經濟體特殊安排,例如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等優惠;後者則是對於目前ASEAN+1 FTAs夥伴國以及其他貿易夥伴加入RCEP採取開放加入策略。採取開放加入策略主要係考量各國貿易開放程度差異(特別是印度),為避免倉促加入RCEP導致衝擊過大,而有此彈性設計。即ASEAN+1 FTAs夥伴國可在RCEP談判完成後再決定是否加入,另外尚未與東協簽訂FTA之國家亦可於後續申請加入。因此雖然目前東協10國與6個ASEAN+1 FTA夥伴國均參與第一回合談判,事實上RCEP對於最終參與之國家仍保持一定彈性。

RCEP相關議題

  目前RCEP與TPP兩者的主要差異為,前者相對較為彈性,且採取逐步完成之方式。事實上,此特性與東協宣示將達成高標準自由貿易協議目標已有所矛盾,同時參與國家間的經濟發展與貿易開放程度落差,亦挑戰東協所宣示於2015年完成談判之預定目標。以下簡述RCEP談判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障礙與議題。

  一是東協所涉及自由貿易協定間的調和問題:目前東協公布之談判原則中已聲明,所有現行東協涉及之自由貿易協定仍將持續有效,不受RCEP影響。但事實上,為確保RCEP能發揮具體效益,各國終將面對RCEP與現行自由貿易協定間調和的問題,其中又涵蓋三個層次:(1)東協層次,如東協經濟共同體下之貨品貿易協定(A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 ATIGA);(2)東協加一層次,如東協-韓國FTA等;(3)其他雙邊或多邊FTA,例如日本與東協各國簽訂之經濟夥伴協定,以及談判中之中韓FTA、中日韓FTA等。事實上,各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連結已十分繁複,如何協調RCEP與上述現行或談判中自由貿易協定之間的關係,是持續各自獨立進行談判,抑或是最終將整合在RCEP架構下,將是各國必須展開協商的課題。

  二是面臨推動高標準關稅調降目標之阻礙:根據ERIP研究報告,RCEP的降稅目標可能採取參與國家一體適用的共同減讓措施,以推動免除會員國間95%商品關稅為目標。如進一步檢視現行各國承諾之關稅調降幅度,部分國家將可能在RCEP談判中面臨龐大的調適壓力,進而構成談判阻礙。根據ERIA分析,目前現行5個ASEAN+1 FTAs中,平均73.3%商品項目屬於對所有ASEAN+1 FTAs均免關稅,0.9%商品項目則是完全保護,25.8%則是依FTAs而定。如表1所呈現東協各國在ASEAN+1 FTAs中承諾之關稅減讓幅度,印尼商品項目中,屬於依FTAs而定者高達52.8%,未來面臨開放的壓力最大,其次則是柬埔寨等經濟發展相對落後國家。但延續東協對於低度發展國家延遲降稅的安排,RCEP亦將針對寮國等四國另訂降稅期程。另一方面,根據ERIA分析,在所有ASEAN+1 FTAs夥伴國中,印度之貿易保護程度最高,ASEAN-India FTA僅承諾免除79.6%產品之關稅,未來亦可能遭遇龐大之開放壓力。

表1 東協各國於ASEAN+1 FTAs承諾之關稅減讓幅度
國家 全面免關稅 依FTAs而定 完全保護
汶萊 84.1 15.9 0
柬埔寨 64.3 35.3 0.4
印尼 46 52.8 1.2
寮國 68 31.6 0.4
馬來西亞 76 22.9 1.1
緬甸 66.6 31.8 1.6
菲律賓 74.6 24.4 1
新加坡 100 0 0
泰國 75.6 24.3 0.1
越南 78.1 19.1 2.8
平均值 73.3 25.8 0.9
資料來源:ERIA (2013), Taking ASEAN+1 FTAs towards the RCEP: A Mapping Study, p.10.


  三是原產地規定之談判可能較易形成共識:根據ERIA分析,現行ASEAN+1 FTAs原產地規定繁複,尤其以紡織業因受各國保護程度高,規定最為複雜。ERIA建議RCEP應大幅簡化原產地規定以利業者使用,並建議採取現行ASEAN+1 FTAs中,最普遍之區域價值(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含量達40%,或產品稅則號節別轉換(Change in Tariff Heading, CTH),作為原產地認定標準。由於此方向與現行東協相關自由貿易協定差異較小,原產地規定因此被認為是較容易達成共識的議題。

  四是服務業、投資、貿易促進等相關議題仍待突破:由於東協及ASEAN+1 FTAs的設計均採取以製造為核心的思維,涉及服務業開放的內容十分有限。如進一步檢視現行東協相關自由貿易協定內容可以發現,各國在服務業、投資、貿易促進等議題的承諾有限。以服務業為例,開放內容平均僅略較各國WTO入會承諾,增加部分項目,同時設有諸多投資資格等限制條件。ERIA建議RCEP應將服務業談判訂為優先議題,並採取較高標準之AFAS Package 7(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 Package 7, 2009)作為服務業自由化目標,並投入交通運輸、運籌、通路、通訊與財務服務等領域,以協助區域內製造網絡之發展。

  五是TPP、中日韓FTA進展等外部因素將影響RCEP進展:亞太地區談判中之自由貿易協定,受到錯綜複雜的政經因素影響,單一協定的進展,即牽動區域情勢的變化。例如東協考量鞏固其在區域秩序中的主導角色,對於美國主導TPP與中日韓FTA的進展十分關注,並希望能於2015年完成談判。但以東亞區域秩序之現實面觀察,RCEP仍須仰賴中日韓等國之支持與參與,才有實質推動的可能。因此未來RCEP的進展,仍將受到東北亞及其他區域整合發展之影響。另一方面,目前已有汶萊、新加坡、越南、馬來西亞等四個東協成員國同時加入RCEP與TPP,未來尚未表態之東協國家,以及中國對於TPP之立場等,亦將影響RCEP的主體性。

宜密切關注RCEP後續發展與研擬因應策略

  近期亞太區域整合已發展出亞洲國家與美國主導的兩大主要路徑─RCEP與TPP。RCEP雖於今年五月展開第一回合談判,仍在初步發展階段。與TPP相較,RCEP具有談判較具彈性、逐步完成之特性。但此寬鬆的特性以及參與國家間經濟發展與貿易開放程度的落差,亦引起各方對於RCEP前景的諸多討論。

  對於台灣而言,台灣與東協各國經貿關係緊密,目前東協已是台灣第二大貿易夥伴,近年貿易與投資均出現顯著成長。但如果觀察台灣出口產品在當地市占率的表現,已經遭遇來自韓國及中國之激烈競爭。在目前ASEAN+1 FTAs存在制度缺失,效益尚未完全顯現,業者原產地規定利用率有限之下,即已面臨激烈競爭,未來隨著RCEP進一步提高區域內自由化程度,台灣產品遭受的威脅將更為嚴峻。

  其次,在投資方面,台商目前在東協國家的投資,整體而言仍是以加工出口型態為主。其中部分是接收因製造成本考量,自中國向外轉移之勞力密集產業投資。相對而言,當地市場導向之投資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因此應持續關注RCEP的進展,評估對台灣可能的影響,並積極協助業者掌握東協國家當地消費特性,以開發符合市場需求之產品。

  另一方面,目前東協相關自由貿易協定關於服務業之內容有限,僅比照WTO入會承諾或略增加部分項目。但由於服務業對於供應鏈運作效率,特別是跨國供應鏈發展扮演關鍵角色,將是RCEP能否提升區域整合程度的重點領域。後續應密切關注RCEP衍生之服務業商機,並可規劃協助相關業者,以東協市場為起點,進行國際化布局。最後,由於RCEP尚在初步規劃階段,國內目前關於RCEP之資訊與研究,相對於TPP較為有限。考量台灣與東協之經貿往來日益密切,加上RCEP對於外部貿易夥伴之開放加入設計,仍應針對台灣加入RCEP進行相關評估、研究與策略規劃,以爭取參與區域整合之機會。

【本文原載於《經濟前瞻》雙月刊,第148期,2013年7月5日】